[新闻] 社福机构受赠地 有条件免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6-12 11:26:31
社福机构受赠地 有条件免税
2024-06-12 01:11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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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可能会透过捐赠土地支持设立私校或兴办社福事业,符合条件可免征土增税。示意图
。记者胡蓬生/摄影
民众可能会透过捐赠土地支持设立私校或兴办社福事业,符合条件可免征土增税。不过为
避免租税漏洞,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定期查核,锁定捐赠人是否以任何形式取得捐赠土地
利益、是否违反事业设立宗旨等五大重点。
《土地税法》规定,私人捐赠供兴办社福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增
税,但受赠人必须是财团法人;其次,法人章程应载明法人解散时,賸余财产归属当地地
方政府;最后,也要确认捐赠人并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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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局清查社福与私校受赠土地
财政部表示,全台各地税务机关会在每年定期会同主管机关展开稽核,例如以台南市财政
税务局为例,就是自6月起会同相关机关针对列管土地展开年度清查,若为安养院就是会
同卫生福利机关,私校则是会同教育机关。
官员解释,各地方会依照往年查到的违章情况,各自订定清查项目。例如台南市财税局今
年度清查项目包括法人章程有无变更,解散时賸余财产归属是否为当地地方政府所有。
另外是否有按捐赠目的使用土地,以及有无违反各事业设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于
各该事业、捐赠人有无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赠土地的利益等,都是清查时锁定重点。
举例来说,某社福慈善事业基金会受赠土地时,经核准免征土增税600万元,但之后却将
该土地无偿提供他人办理与事业无关的营业使用,经社会福利事业主管机关审认未按捐赠
目的使用,稽征机关除将追缴原免征的土增税600万元外,另再裁处1.5倍罚锾。
依照土地税法规定,受赠土地的财团法人,若违反未按捐赠目的使用土地、违反事业设立
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于事业等情况,除追补应纳的土增税外,并可处应纳土增税额二
倍以下罚锾。
为保障纳税者权益并维护租税公平,财政部2021年修正“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
考表”,如于罚锾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者,可给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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