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列举医药及生育费扣除 受保险给付部分不得列扣
2024-05-31 12:09 经济日报/ 记者许如铠 /台北即时报导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综所税,列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及
生育费,已受保险给付部分,不能列报为扣除额。
中区国税局说明,日前查获一案例,纳税义务人甲君办理2022年综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全
户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123万元,其中121万元属受扶养亲属乙君医疗费。
国税局查得乙君该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医,受有保险公司理赔给付计117万元,依《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2022年仅得列报医药及生
育费扣除额6万元,全户医药及生育费123万元减除保险给付117万元,重新计算税额后予
以补征税额。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综所税如选择适用列举扣除方式,列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
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应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所,或经财政
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所开之医疗费用收据,并确认是否以该医疗费用申领保
险给付,如受有保险给付,应减除受领保险给付金额,仅就未获给付的医药费列报综所税
列举扣除额,以免遭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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