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如何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注意认定方式与顺序
2024-05-03 15:11 经济日报/ 记者许如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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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示意图。图/ingimage
当夫妻离婚,应先就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进行书面协议,若纳税义务人与前配偶重复申报
扶养子女免税额时,国税局将按监护登记、该年度同居天数及实际扶养事实顺序查核认定
。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于离婚后与前配偶重复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时,依财
政部相关函释规定规定,由国税局依四种顺序认定可列报该子女免税额者。
第一,依双方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若无法协议,则由“监护登记”的监护人或“未成年
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者列报;再者,由课税年度与该子女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之人
列报;若仍无法认定,则衡酌纳税义务人与前配偶所提出课税年度的各项实际扶养事实证
明,核实认定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人列报。
国税局进一步指出,“实际扶养事实”可参考下列五种情节综合认定。
第一,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的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第二,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
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并支付相关教育学费;第三,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
第四,取得被扶养成年子女所出具课税年度受扶养证明;第五,其他扶养事实。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与前配偶乙君于2020年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同意对于未成年子
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乙君担任,嗣甲君与乙君2021年综所税结算申报均列报扶养
子女,因未能协议,国税局剔除甲君申报的子女免税额,并予以补税。
甲君不服,主张有支付学费及扶养费,认为子女应由自己列报扶养,经国税局调查,因未
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乙君担任并与子女同住,虽甲君主张按月支付子女教
养费,也只能算尽其扶养义务的一部分,而税捐免税额应以扶助、养育及照顾子女的日常
生活起居等事实加以审认,才符合税法上规定扶养亲属免税额的立法目的,因此驳回甲君
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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