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风电开发第三阶段 勤业众信:善用租税优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4-12 14:08:17
风电开发第三阶段 勤业众信:善用租税优惠 降低成本
2023-07-25 16:55 经济日报/ 记者陈姿颖 /台北即时报导
台湾推动离岸风电建设已如火如荼地进入第三阶段区块开发,预计于2026年正式启动。从
第一阶段示范风场阶段开始,由于风机运转前大量资本支出及人力的投入造成大量资金需
求,故良好的资金规划,一直是风力发电开发商的首要课题。且风电专案须待成功商转后
才能逐渐回收成本,故建造期间维持健康与稳定的现金流更显重要。
目前台湾风电开发阶段已开始着重于提高供应链国产化比例、加速并网时程,同时,变更
售电方式自趸购费率改为企业购售电合约。相对于第二阶段时,开发商所需承担的成本更
高。另外,因国际市场例如欧洲与日韩祭出多样优惠措施吸引国际厂商合作,开发商亦因
此面临多重竞争。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资深会计师陈宥嘉指出,在台湾滚动式之政
策方针与海外市场竞争双夹杀的大环境下,迈入第三阶段的开发商与海外厂商签订合约时
,为了争取海外厂商投入离岸风电,需承担海外厂商转嫁在台湾税务成本,故如何合理享
有租税优惠与维持稳定现金流为当下重要课题。
如何降低国外厂商转嫁的扣缴税款
陈宥嘉指出,通常决定适用的租税减免方式主要考量主管机关核准速度与扣缴税款多寡。
省税效果最高的租税协定多会被优先考虑,但因台湾的租税网络有限,且离岸风电工程大
多有海外厂商员工进驻台湾一年内超过183日造成租税协定下的常设机构而无法适用,故
使用广度相对较有限制。
另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针对境外供应商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
服务及出租机器设备予风场开发,可申请以10%或15%核计所得额,有效降低扣缴税率至2%
至3%。此项申请已行之有年且风电服务技术成分含量高,核准速度及准备时间都较租税协
定便利,当扣缴税款的现金压力大时,厂商也时常选择此项申请以减缓现金流压力。
此外,依据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针对适用之劳务报酬、租赁
所得、营业利润及其他收益,申请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核实计算所得额或以贡献度及同业
利润率,亦可将扣缴税率有效降低。上述租税减免方式,均需有效签订之合约,并举证相
关服务事证后,方可核准。
风场建置完成前营业税进项税额退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开发商可申请退还因建设风场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
之营业税。但因风场的建造旷日费时,前期建材、进口物件的采买以及建造期间的成本投
入甚多,这些花费在风机运转前仍列为在建工程,导致营业税退税之争议。勤业众信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协理娄胧允表示,实务上在建工程虽未列入资产清册,但在会计上仍属固定
资产,故仍有机会提前退回营业税进项税额。开发商可评估现金流状况与兴建风场的进度
,与主管机关沟通申请营业税专案退税,以利疏缓现金流压力。
无产制关税减免效果有感
依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6条,针对进口兴建或营运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使用之营建或营运机
器、设备、施工用特殊运输工具、训练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组件,申请证明在台湾未制造供
应,可免征进口关税。陈宥嘉分享,风电开发第二阶段时有许多进口机器设备获得无产制
核准,开发商无须于进口时积压高额关税对现金流的帮助甚大。且无产制案件的申请案件
日益增多,主管机关能源局之审查机制也已更加完善。虽进入风电开发第三阶段后,台湾
产业关联方案的承诺范围更广,仍建议厂商可先与相关工会询问台湾厂商之产能,检视自
身产业关联方案的状况,尽早送件以利降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负。
由于地球逐渐暖化,再生能源方兴未艾,势必成为各地区包括台湾在内之重要发展产业。
然风电业生命周期长,卫星产业众多包括设备供应商、工作船、及技术服务厂商等,生态
圏复杂,也因此牵涉之税种从直接税到间接税,甚至跨境架构规划等。因此透过专业之协
助,才能降低租税之成本,进而维持健康之财务结构。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3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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