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保留地抵遗产税 有条件
2024-03-26 01:37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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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若要以公共设施保留地来抵缴遗产税,应留意可抵缴额度,
根据被继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将决定可全额或限额抵减。
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人缴纳现金确实有困难时,可申请
以遗产中的公设保留地来抵缴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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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设保留地抵缴遗产税规定
国税局说,遗赠税法施行细则规定,有两种情况公设保留地可全额抵缴。第一是公设保留
地在划设前已是被继承人所有,第二是划设后多次因继承移转给被继承人。其余情况,应
限额抵缴。
至于抵缴金额,施行细则设有公式,是以申请抵缴的公设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
,来计算可抵缴比率,再乘以应纳遗产税总额,算出可抵缴税额。
国税局举例,甲君于2023年6月间死亡,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为5,000万元,应纳税额为
100万元。由于甲君未遗有现金或存款,继承人申请以遗产中的公设保留地来抵缴遗产税
。这笔土地是在1968年划设为公设保留地,核定价值2,500万元,并未遭到占用。
假设甲君是在1971年从父亲手中继承这笔公设保留地,为连续继承,回溯至甲君父亲买卖
取得时间为1963年,是在划设公设保留地前,在这种情况下,甲君的遗产税案件可以公设
保留地全额抵缴。
而假设另一种情境,甲君是在1971年买卖登记取得这笔公设保留地,划设时间点在买卖取
得后,这笔土地只能限额抵缴遗产税。
在计算可抵缴税额时,土地价值(2,500万元)占遗产总额(5,000万元)比率为二分之一
,可抵缴限额亦为总税额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以50万元为限。
国税局指出,纳税人针对30万元以上遗产税,若有缴纳困难时,可在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
足部分,申请遗产中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或股票等实物来抵缴。
国税局呼吁,纳税人申请实物抵缴时,若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赠税法规定,
由继承人人数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或继承人的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同意,在
缴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缴税而遭加征滞纳金及利息,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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