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错发票未重开 两原则判罚
2023-10-04 23:15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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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发票金额开错、且因此产生漏税问题时,要留意了。联合报系资料照
营业人发票金额开错、且因此产生漏税问题时,要留意了。财政部近日发布新解释令,当
营业人统一发票金额书写错误,却未作废重开,导致短开销售额时,可能涉及营业税法多
项罚则,这种情况下,将依据两大原则来判定处罚方式。
财政部官员解释,营业人发票金额开立错误,没有将发票作废重开,依规定应就营业税法
第48条规定处罚,罚则为销售额的1%,最低1,500元,最高1.5万元,可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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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开错未作废重开可能处罚
除了前述“行为罚”,若因此涉及短开销售额,而有漏税问题时,将涉及到营业税法其余
有关漏税罚的罚则,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来说明,这种情况下行为罚、漏税罚、或特别规定
的适用顺序孰先孰后。
根据财政部解释令,有两大原则。首先,当前述的行为罚,同时涉及漏税罚,也就是营业
税法第51条中“短报或漏报销售额”规定(可罚五倍以下、得停止营业),则应择一从重
处罚。
其次,若前述行为罚是涉及到营业税法52条的特别规定,是在法定申报期前被查获的话,
则是以52条特别规定罚则为准,也就是五倍以下罚锾、不得超过100万元。
财政部表示,过去并未针对48条行为罚、51条漏税罚、52条特别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明确
规定,实务多用51条、52条来罚,财政部因此发布解释令,让征纳双方得以依循。
举例而言,甲营业人今年5月13日短开销售额、未作废重开,国税局在9月20日查获5至6月
期短开销售额逃漏营业税,同时涉及48条、51条罚则,由于是在申报期后才查获,依规定
是以51条来处罚。
乙营业人今年6月1日短开销售额、未作废重开,国税局今年6月26日查获,但5至6月期营
业税申报期限为7月15日,在申报前查获,就应以特别规定52条来裁罚。
财政部提醒,营业人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以免因一时不察而遭到补税,甚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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