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非自愿卖屋 适用优惠税率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3-08-28 10:35:31
非自愿卖屋 适用优惠税率
2023-08-28 01:47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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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示意图。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因工作调职、非自愿离职等原因而出售房地,节税有撇步。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
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规定,因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五年以下之房
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税税率为20%。
国税局说明,适用20%税率要件为个人或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已办妥户籍登记
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但因调职或非自愿离职情事,或是符合职业
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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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适用房地合一优税要件
举例来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21年3月购入新北市房地,于2022年10月出售,由于持
有房屋、土地期间在二年内,适用税率45%计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税应纳税额825,869元
(1,835,265×45%)。不过,甲君申请复查主张,购入新北市房地系供父母居住,父亲户
籍已迁入该址,但因公司通知须调职至台南市,故将该屋出售,应按调职之适用税率20%
课税。
国税局以甲君及其配偶于持有新北市房地期间并未于该房地办竣户籍登记,尚难认定符合
前述财政部公告第1款“个人”或“其配偶”于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
并居住”的规范要件,乃予以复查决定驳回。
国税局提醒,民众交易属房地合一税课征范围之房地,如属非自愿离职原因出售房地,应
留意是否符合相关法令规定。
此外,针对个人出售购买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于签订购买契约后,另有协商折价或销
货折让,北区国税局表示,应以实际付款金额,即契约买卖总价款减除折价或销货折让后
的余额,作为出售房地时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的取得成本。
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购入房地后若有减价约定,即使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仍应以实际
支付价金为取得成本,若有误以买卖契约的总价款申报成本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
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办理更正并补缴短缴税款及加计利息,可免
予处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39824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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