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医疗费用列举与保险理赔

楼主: smartkuei (倔强的洋葱)   2023-05-02 14:21:57
111年度医疗费用分别ABCDE医院自付额共有约20万,
其中有一笔约2万的医疗开刀费,
有申请保险约7万
请问申报时应该是20万-2万=18万
还是20万-7万=13万
因第一次列举不太懂
爬文某国税局网站说,
纳税义务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医院之医药费300,000元,B
医院之医药费20,000元,但其中
A医院之医药费支出,
于110年度有受领保险公司之给付350,000元,
故A医院之医药费300,000元于扣除保险给付350,000元后已无医药费可扣除,
甲君110年度得申报之医药费
依上述规定仅可认列B医院之医药费20,000元。
依上述的举例是以AB医院总支付金额去计价
扣除已申请保险的总金额,
但我中午去国税局询问柜台,
假设我有20笔,
其中第15笔有申请保险的
第15笔要扣除,
所以我只能申报共19笔
国税局服务人员的答案=20万-2万=18万
但网站举例的意思是20万-已请领的7万,故只能申报13万
不知各位前辈列举的正确的申报是哪个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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