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是一样的问题
借用一下标题
家人去年(110年)卖房
房屋为81年购入适用旧制
买入价格为485万卖出为470万
另有仲介费8万
卖出时并未将房地分开出售
现在问题来了
财产交易损失该如何申报?
(1) 470-485-8=-23万
(2) -23 x (房屋现值/房屋现值+土地现值)
虽然两者皆是损失不用缴税
但财损额度不同 以后若需要扣抵
能扣抵的金额不同
就我的理解 应该是(2)比较正确?
但国税局叫我家人用(1)
由于(1)的额度比较高
我担心尔后若有扣抵会被国税局罚
不知道实务上是否真的用(1)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