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司卖地 取得时间牵动税负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4-21 09:18:52
公司卖地 取得时间牵动税负
2022-04-20 22:51 经济日报 /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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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若有交易或处分房地,要特别留意取得时间。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出售
房地所得,若属于“旧制”案件,土地部分所得不课税,但土地损失也不得用来扣除。记
者朱曼宁/摄影
营利事业若有交易或处分房地,要特别留意取得时间。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出售
房地所得,若属于“旧制”案件,土地部分所得不课税,但土地损失也不得用来扣除。
外界常对房地合一税抱持“重税”印象,以为房地合一税一定比旧制课税来得重,不过北
区国税局近期就查到一件特别的企业出售不动产案件,公司反过来想主张适用房地合一税
,结果被国税局退件。
https://bit.ly/3vwJFrh
国税局是在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营所税案件时,发现公司有一笔房地,是在2014年2月取
得,而在2019年2月遭到拍卖处分。
经国税局查证,这笔不动产的房屋拍定价格约1,341万元,房屋在出售前的未折减余额约
946万元,房屋部分的所得约395万元;土地方面,拍定价格约662万元,土地取得成本约
1,531万元、土增税约7万元,等于是亏损876万元。
甲公司在列报这笔不动产处分时,并未留意取得时间,于是采房地合一税制来列报,房屋
所得395万元、土地亏损876万元,加起来共亏损481万元,自行认定为亏损案件,于是列
报处分利益为0元。
然而国税局指出,房地合一税制是在2016年上路,出售房地若在2014年1月2日后取得且持
有期间在两年以内,或在2016年元旦后取得,应适用房地合一税制;若所出售房地取得日
及持有期间非属前述范围,就属于旧制。
因此甲公司案件应属于旧制,也就是出售房屋所得应课税,而出售土地所得部分则免纳所
得税,但同时,土地交易损失也不得扣除。
国税局表示,甲公司土地部分虽大亏876万元,但此亏损无法扣除;至于房屋部分的所得
395万元,则应依规定课税,从原本免税案件成为应课税案件,加上公司原本申报的其他
所得约5万元,依规定应补税约80万元。
甲公司虽想主张房地出售所得,应按房地合一税规定计算,但取得时间是不争的事实,依
税法规定应属旧制案件,尽管甲公司提出复查及诉愿,统统遭到驳回。
国税局表示,公司出售房地所得,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间及交易日期,适用的课税规
定各不相同,要留意申报内容是否正确,以免被补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5452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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