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母亲代缴遗产税需申报赠与吗?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6-10 00:05:19
※ 引述《yesnogod (是无神)》之铭言:
: 请问如果母亲抛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全由子女继承
: 而遗产税需缴近一千万元
: 如果这一千万都由母亲缴交,母亲算是赠与子女一千万
: 要缴赠与税吗?
分两个情形,但结论都是一样,以赠与论:
一、被继承人配偶抛弃继承,且为继承人代缴遗产税,但未向继承人求偿:
被继承人之配偶已抛弃继承,自始并非继承人,并无缴纳遗产税之义务,而以自己固
有之财产代缴遗产税,且未向继承人求偿,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以
赠与论,被继承人之配偶在请求权时效无偿承担税捐债务,其承担之税捐债务金额为
赠与价额。
二、被继承人配偶若未抛弃继承,而为共同继承人之一,以自己固有之财产先行垫缴
遗产税,未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求偿:
被继承人之配偶以自己固有之财产先行垫缴遗产税,未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求偿,依财
政部89/11/27台财税第0890457909号函意旨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以
赠与论,被继承人之配偶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其他共同继承人之债务,其免除之
债务金额为赠与价额。
财政部89/11/27台财税第0890457909号函
标题:被继承人生前举债垫缴配偶遗产税未向他继承人求偿视同赠与
内容:我国遗产税系采总遗产税制,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财产课征之,继承人应于
缴纳遗产税后,再就税后遗产净额协议分割,且此项分割依本部67年8月8日台财税第
35311号函释规定,继承人间不论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征赠与税。如有个别继承人以
其本身固有之财产先行垫缴遗产税者,则应就遗产扣除该笔垫缴税款后再分割,始有
本部上开函释之适用。本案被继承人生前举债缴纳其配偶遗产税24,372,251元,而于
分割其配偶遗产时,未先要求偿还其先行垫缴之遗产税,仅分得224元,即其配偶虽
遗有大笔财产,惟其未因该次继承而增加财产,反而减少24,372,027元,该笔减少之
财产,如查明其他共同继承人未另行偿还时,被继承人显已免除其他继承人应就遗产
偿还之义务,故应就该笔垫缴之遗产税额扣除分割后实际继承财产之差额24,372,027
元,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核课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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