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赠与税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惟例外可参考遗赠法第7条第1项第3款,受赠人即纳税义务人,故建议仍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除补征税款外,还要按核定的应纳税额处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4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罚,如果在没有经人检举及没有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查之前,自动提出补报的话,除了补征赠与税款外,还要就补缴的赠与税加计利息,一起征收,但不必受到罚款的处分。(这段来自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税务问与答)结论:还是先打通电话去确认流程如何进行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