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为什么基本生活费差额 可以扣储蓄扣除额

楼主: creative (创新)   2021-05-18 23: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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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桃园的志伟(化名)去年申报108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列报扶养爸爸,
却没有报爸爸的6.4万元利息所得,被北区国税局补税2,700元。
志伟很生气,申请复查,向国税局主张
,利息所得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是免税的。
国税局说,不是对利息所得课税,是“基本生活费差额”计算错了。
区国税局官员指出,志伟的案件属“计算错误”,不算漏报所得,只补税,不罚款。
官员说,同一申报户合计的利息所得如果没有超过27万元,是可以被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抵掉,利息所得免税。不少纳税人因为这样,就没申报利息所得。
但如此一来,在计算基本生活费差额时,
就会少减除储蓄投资特扣额这一项,而计算错误。
“用人工申报很容易犯这项错误,”官员说,志伟是采网络申报,
但志伟只打了爸爸的身分证字号等资料,并没有“汇入爸爸的所得”
,所以系统第一时间也无法查验出志伟计算错误。
志伟只是被补税而已。不过,一接到补税单,误以为利息所得被课税,
觉得被国税局欺负了,火冒三丈,申请复查。来看看志伟怎么犯的错。
基本生活费差额算式
基本生活费总额-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
志伟申报户只有志伟和志伟爸爸两人,志伟是这么计算的: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费是
17.5万元,17.5万元×2=35万元,35万元是基本生活费总额。
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算式
申报户全部免税额+扣除额(不含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
每人免税额8.8万元×2人+单身的标准扣除额12万元=29.6万元。
35万元-29.6万元=5.4万元基本生活费差额
北区国税局官员说,扣除额中还有一项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应该纳入计算,合计数要再加
入爸爸的6.4万元。合计数应该是:
免税额8.8万元×2人+单身的标扣额12万元+储蓄投资特扣额6.4万元=36万元
35万元-36万元=-1万元基本生活费差额
计算结果是负值,官员说,亦即没有基本生活费差额可以扣。
北区国税局剔除志伟的5.4万元差额,志伟适用最低一级的5%税率,补税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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