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pic (BNRBNRBNRBNR)
2020-07-08 22:17:20大家晚安
已经有在板上搜寻过海外所得相关也读过了,
但大家的问题比较多是于海外工作或者受雇海外公司,
小弟目前是自营商负责人(有设立登记),从美国or中国买货再卖到欧美,中东
完全没有在台贩售.
货都是数位的产品 所以你要说是三角贸易也可以(因为没有也无法报关)
目前为了避税,想到使用OBU(境外公司但是在台湾开银行帐户)接单
小弟想问的问题是,假设我一年一次或两次把获利由OBU帐号(开在台湾)
汇回到自己个人帐号,性质应该会选股东盈余,
请问这样有适用670万的免税额度吗?
爬文有看到说如果是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不能算境外所得
但因接单主体在境外,在网络上有看到如果是营业单位而非个人,
则是以交易所在地认定境内或境外
因此对这个部分不是很确定,想请大家帮忙解惑~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