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iMeiji (= =)》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本身台湾人 有户籍
: 不过在日工作 领日本薪水 缴日本税
: 长期派驻台湾出差
: 若是在台超过183天 日本所得会不会因此被认定成台湾所得
: 在这种状况下 有可能被双重课税吗?
: 另一个问题是 如何认定183天
: 网络上有看到一个说明是
: 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 所以任意排列组合 2019/1 ~ 2020/1, 2019/2 ~ 2020/2 ....
: 其一满足就要课税?
1.原则上只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课征我国综合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条)
若所得来源是日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不课税
例外情况是海外所得加其他所得超过670万元,可能要考虑是否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但即便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对海外所得课税,这些所得在海外缴纳的税亦可扣抵
理论上不会重复课税
2.183天应该是认定你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标准,与是否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无关
但你在我国有户籍,只要一年内居住合计满31天就算是居住者
居住者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于每年5月申报缴纳(今年特例延到6月)
非居住者有中华民国来源则系采取就源扣缴
两者课税方式不同
另外,183天的计算方式不会跨年度
应该是计算课税年度内合计是否住满183天
(1090430补充第3点)
3.有关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认定-劳务所得部分
所得税法第8条及<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都有提到:“在中
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字面上看起来似乎工作地点在我国
境内便须纳入我国所得课税
但若参考财政部函释未必如此
财政部84/06/21台财税第841629949号函、财政部87/08/07台财税第871957592号函
以上两个函释都是说我国公司派员至境外工作,若属国外"出差"性质,仍课我国综所税
反面推论,若外国公司派员至我国境内工作,若属国外"出差"性质,应属外国来源所得
,不课税
故须考量之处在于原PO被日本公司派至我国工作之期间,是否确属"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