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退休金足额提拨
“台财税字第10604006020号令”
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不足
给付次一年度内预估成就同法第53条或第54条第1项第1款退休条件劳工之退休金数额,其
因补足上开差额,一次或分次提拨之金额,以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
专户存储至劳动部指定之金融机构者,得于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情境假设如下
若是某笔补提退休金帐列108年(实际支付109年)的金额是1,000万
108年度帐上其余的退休金(不含该补提者)是500万
108年的退休金限额是600万
108年退休金合计1,500万 (1,000万+500万)
这样该笔旧制补提的退休金在108年度税上要减列,
然后在109年度的税上增列,并不受到109年度15%退休金限额的限制。
那我想请问一下
若是108年的退休金限额是600万
可以在108年度认列500万+1,000万=1,500万的退休金,然后帐上减列900万
这样子就符合108年税法限额600万
等到109年年度时候,在帐上增列900万的退休金
上述的做法是国税局可以接受的吗?
条文上写的是”得”于实际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
所以有点困惑到底是强制性的规定还是......
烦请先进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