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台湾A公司外派于越南B分公司
“劳保投保单位”是台湾A公司
高薪低报,投保级距1 (NTD23100)
我实领月薪(NTD55K/月)、津贴和年终(约NTD200K/年)
全都是从台湾A公司负责人的个人帐户汇入我个人的台币帐户
昨天申报综所税时,发现
薪资所得的“所得发生处所名称”是台湾C公司
而且去年度薪资所得总额公司只报了NTD5
0000
以我的认知,至少也要报NTD23100x12个月=277200吧?
虽然台湾A/C公司是同一个
负责人
但“劳保投保单位”和“薪资所得发生处所名称”不同
不合理也不合法吧?
外
派越南不适用越南劳动法权益,又无法实际享有台湾劳基法权益
因毕业后第一份工作就
在这间公司,所以也没有经验去处理这事
想要先厘清状况再跟公司谈判争取,希望各位
大大能提供宝贵的意见,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