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土地借名登记继承问题

楼主: dylanliu (dylan)   2019-01-13 20:14:18
请问大家一个借名登记问题
最近家父过逝
有一笔土地登记家父名字,
实际上确是与另外两位叔伯共同出资购买
(有立借名登记协议书)
已持有30多年 税金实际上也是三人分摊缴纳
想趁这次 遗产继承 将实际持分 过户还给两位叔伯
请问缴完遗产税后 可否依实际持分用继承直接过户给他们二人
这样还需缴纳 赠与税与增值税吗?
还会有其他税产税 或是法律问题吗?
谢谢各位的回复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1-14 10:17:00
除非配偶、第一、二顺位继承人通通抛弃继承,否则第三顺位没有继承人。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更正)。赠与或买卖登记,一样有土增税、契税及赠与税问题。主要是因为并没有借名登记返还登记。不然就去法院,契税及赠与税能省下来,但应该更麻烦。三亲等买卖没有视同赠与,但所得税、契税及土增税躲不掉。你家这种问题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好好规划,现在规划只能亡羊补牢而已,找专业人士分析处理呗。将来再卖出的房地合一税的问题最麻烦了。现在要补救还可以,但要动用的钱就多了。本件的土增税的前次移转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准,赶快过户吧!今年被继承人死亡的话,今年过户应该不必缴纳。
楼主: dylanliu (dylan)   2019-01-14 15:53:00
所以可以直接过户给叔伯没有赠与税问题吗?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9-01-14 18:13:00
借名登记好像要看法院判决的样子 不确定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9-01-14 22:34:00
借名登记契约,在出名人或借名人死亡,借名关系就消灭。这应该不属于遗产,而应该返还。也不是赠与。 不过要能说服国税局这是终止借名。 或许可由借名人提终止借名关系的诉讼。
楼主: dylanliu (dylan)   2019-01-14 22:43:00
谢谢各位 我大概有概念可以跟代书讨论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1-15 13:48:00
一说:继承人依民法第1148条第1项,继承借名登记债权契约。借名人得类推适用民法第541条第2项,请求终止借名登记契约,返还不动产而为移转登记。另一说:依民法第550条本文,出名人死亡时,借名登记契约已因委任关系消灭而消灭,此时借名人得依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动产而为移转登记。民法、不动产登记及税法通通都要考量,来想一个最省时省钱又能圆满的方案。最正统的方案是上法院,因为目前不动产登记并无借名登记返还登记,但这个方案是最花时间也未必省钱的方案。剩下的,就是继承+买卖或继承+赠与,要如何规划了? 如果是回复所有权判决、调解或和解的话,将来再卖出的话,本件比较有机会能够争取旧制而非新制的房地合一税。如果是判决、调解或和解移转的话,就死马当活马医,当初购买不动产的金流、借名登记契约及判决、调解或和解等文件附上去,让国税局依个案来判断,但机会较小。 借名人出钱,但不动产登记给出名人,比较可能是判决、调解或和解移转。如果不动产原本登记于借名人,借名人再移转登记给出名人的这种借名登记,取得回复所有权判决、调解或和解就比较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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