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赠与税-赠与日认定

楼主: purplechu (一个呼吸的距离)   2019-01-10 18:14:48
请问若赠与契约订在2018.12.31,
但因为一些原因实际金流移转是在2019年1月的话,
这样会认定是2018年的赠与还是2019年呢?
假设是2018年的话,那2019年就还有220万的免税额可以用...
谢谢
作者: cka   2019-01-10 18:16:00
钱入帐为准啊..2019年转帐就是算2019年的 跟契约没关系
作者: ppgg486 (你会爱死我)   2019-01-10 20:38:00
2019 +1。以赠与事实发生日认列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1-10 21:48:00
我个人认为应以赠与契约之日期为准。按赠与行为乃不要物行为,即双方有赠与契约之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以赠与物之交付为成立要件。实务上最明显之案例:不动产物权契约订立日为2018.12.31,于2019年1月始办理申报税务及所有权赠与移转登记,但不动产物权行为,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须经登记,始生效力。承上,而国税局仍然认为该不动产赠与日期为2018.12.31。 然而,国税局对动产赠与行为之日期,通常是以交付日为准,主要还是举证上的问题。(但从不动产赠与日期来说,实务上的认定是宽松很多。)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9-01-11 01:36:00
台财税36742 赠与意思之合致时,即属该法所称之赠与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1-11 18:07:00
应该按照赠与契约+1,你就送件,和他说是2018的契约,然后30日内申报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9-01-11 23:22:00
打申报系统的时候是用契约日为准 好像没管金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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