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9B稿费如何定义?

楼主: striving (灰狼)   2018-05-08 23:22:45
我是这篇文提到的当事作者 :P
先感谢业主收到我的反应后,愿意出面协助跟国税局沟通。这部分真的很有趣,到头来问题关键似乎在于:
“数位出版到底算不算出版?”
首先,根据《所得税法》第4条23项所提到的,以下项目不纳入所得税:
“个人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之钟点费之收入。但全年合计数以不超过十八万元为限。”
又,根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8-5条所称:
“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款所称稿费、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译之文稿、乐谱、乐曲、剧本及漫画等,让售与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收入。”
可以得知,免纳所得税的稿费、版税,包括了三种情况:
一、让售他人出版。
二、自行出版。
三、在“报章杂志刊登”的收入。
姑且不提“报章杂志刊登”是多么过时的法条,《壹周刊》纸本都收了,数位时代来了。里面的“让售他人出版”也是很有趣的一项。
这边就要提到,究竟“何谓出版”?由于《出版法》已经废止,这边应当可使用《民法515-516条》来解释:
“出版之定义(民法第515条) 称出版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之著作,为出版而交付于他方,他方担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制及发行之契约。投稿于新闻纸或杂志经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约。
出版权之授与及消灭(民法第515-1条)出版权于出版权授与人依出版契约将著作交付 于出版人时,授与出版人。依前项规定授与出版人之出版权,于出版契约终了时消灭。
出版权之移转与权利瑕疵担保(民法第516条) 著作财产权人之权利,于合法授权实行之必要范围内,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权授与人,应担保其于契约成立时,有出版授与之权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护者,并应担保该著作有著作权。 出版权授与人,已将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经第三人公开发表,为其所明知者,应于契约成立前将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可见,出版是指当事人将著作交付给出版方,让出版方以印刷或其他方式发行的行为。而出版方则获得了作者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使用资格,在必要范围内。
那么,我们来看看《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3条第10项:
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络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内容。
著作权法第26-1条: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
综合以上《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民法》以及《著作权法》来看,可见“数位出版”其实是作者让售自己的一部分著作权予出版方(特别是专有之公开传输权),国税局若认定只有“纸本”出版才算出版,是没有道理的。
然而,究竟业主大大能不能成功修改申报,我也不知道。若业主经过这番努力还是失败,我会以上述理由来提起诉愿,并且同步更新进度给大家。虽然算一算要缴的税金才差几千元,为了这个奔波诉愿似乎不划算,但是正因为这样,这个问题才会这么久都还在模糊空间。
无论结果怎样,我都希望能够让国税局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答,数位出版究竟算不算出版?我也等著看。
※ 引述《kv626 (安宥熙)》之铭言:
: 想请教有经验或深谙报税规定的大大们!
: 事情是这样的,
: 一直以来公司偶尔会有案子会找接案的作者写稿,
: 都是以9B稿费方式申报,
: 但去年刚好有一些作者的酬劳,跟其他外包的美术设计一起申报成9A执行业务所得,
: 现在要报税了,有作者来问我们怎么报错类别,
: 公司会计就去了国税局想做更正,
: 结果国税局人员说,9B稿费是要真正有实体报章杂志书籍出版的那种才能算,
: 可是查了税法条文,也并没有看到具体说“要有实体出版”的酬劳才能算是稿费的叙述,
: 想问问有没有人知道9B稿费的定义?究竟确切的界定范围为何?
作者: parfait1984 (par ici)   2018-05-09 00:08:00
这个我曾经问过总局,只有纸本书版才算,其他一律都不算,算是他们积极不作为未修正过时法条*纸本出版
楼主: striving (灰狼)   2018-05-09 00:19:00
可是它细则没这样写,只写“让售出版”。除非你只看“报章杂志”这一条。
作者: parfait1984 (par ici)   2018-05-11 22:42:00
我说的是他们实务上的认定,就是以实体出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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