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家母(未满60)为小规模营利事业负责人,每季约缴营业业税1600
也就是核定营业收入为1600*24 = 38400
日前我前往国税局申请她的各类所得清单
这一笔营业收入尚未列在其中
而其他部分的所得为84270(可扣抵税额3560),低于今年个人免税额88000
想请教的是:
1. 84270+38400 > 88000,一定不能报扶养
或是
2. 38400先不用考虑,照样报扶养,但先自行在报税软件中新增此笔营业收入?
3.如果是方法2,将来会被剔除要求家母自己另行申报吗?
另外,究竟扶养小规模营利负责人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呢?
谢谢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