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寿险保单变更要保人与受益人

楼主: blissgreece (羽)   2017-11-05 23:13:53
婆婆以前老公买了南山主约寿险250万保单(20年终身,非储蓄性质)+附约医疗险,
后面10年都是老公缴费,今年已经缴完。
要保人是婆婆,被保险人是老公,受益人也是婆婆,
因为婆婆重病(目前在申请法院监护宣告)
老公想等监护宣告通过后,将保单进行以下变动:
"要保人":由婆婆改成"老公本人"
"受益人":由婆婆改成"法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维持是老公
请问:
保单似乎也算财产的一部分,此份保单并非储蓄性质保险,
请问改变要保人与受益人,会有赠与税(>220万)的问题吗?
谢谢!
作者: akakapo (世事无常)   2017-11-06 12:06:00
寿险有解约金,所以要保人更名会有赠与税的问题。
作者: ms062   2017-11-06 21:43:00
用变更日保单价值看赠与金额
作者: Haoer (火宅之猫)   2017-11-06 23:04:00
受益人不要写法定继承人,会变成遗产。直接指名要给谁要保人签名,就能改要保人
作者: rafle (飙了啦)   2017-11-06 23:23:00
重病且其他财产不多的话 不如不要动 遗产税免税额还比较高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1-07 00:05:00
受益人不要写“法定受益人”,应该写“法定继承人”,这样子还是符合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不会被列入被保险人之遗产。保险契约约定被保险人死亡,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仍属已指定受益人(财政部84/07/13台财保第840344304号函要旨参照)。人寿保险死亡给付,已指定受益人之保险金,不列入被保保险法之遗产,其相关法令有二:一、保险法第112条。二、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 另外,人寿保险之要保人变更,国税局目前认定为赠与行为,直接给结论:一、要保人之契约变更日为赠与日期。二、赠与日期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为赠与金额。三、赠与人当年度之赠与总额合计超过220万赠与税免税额的话,就必须缴交赠与税。 另外,民法为了保护受监护人,有一些规定是要注意的,请自行查阅民法亲属编第四章监护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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