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离婚 扶养亲属免税额 平均申报

楼主: hippotsai (不忘初心)   2016-09-07 21:40:29
今天有一则新闻在说父母离婚后的受扶养子女免税额申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inance/20160907/943832/%E7%88%AD%E5%88%97%E5%AD%90%E5%A5%B3%E6%89%B6%E9%A4%8A%E6%8A%B5%E7%A8%85%E3%80%80%E5%89%8D%E5%A6%BB%E5%81%9A%E4%BA%86%E9%80%99%E4%BA%9B%E4%BA%8B%E5%88%A4%E8%B4%8F
缩网址 http://goo.gl/CnRSlp
“中区国税局局长许慈美指出,所得税的扶养扣除额由“照料方”
认定,最近这次公开的案例是爸爸和妈妈协议用“一人一半”的
方式负担小孩的生活费,但国税局在认定上还是会以实际照料小
孩生活起居的人为主。”
我稍微搜寻了行政法院的判决, 国税局的说法是目前三个高等行政
法院这类案件的主流判决理由.
(旧制简易与新制简上案件都采此见解)
行政诉讼简易诉讼新制施行后, 桃园地院 103 简 159 号判决理由
很精彩, 除了援引最高行 98 判 1212 号判决理由外, 因为这件的
事实是父母该年度实际扶养的日数只差 20 天, 但是父亲先报, 所
以国税局主张先报先赢, 法院指摘这个主张的理由:
“5.然被告虽一方面肯认原告于101 年间亦为官童之实际照顾者,
与官父均得列报官童之扶养亲属免税额,另一方面却又主
张因官父亦有实际扶养官童之事实,且台北国税局亦先同意
准予官父列报系争免税额在案,故基于同一扶养亲属,不能
重复由2 人以上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自应剔除原告于该年
度所列报之系争免税额等语(参本院卷第71页正反面),此
等主张不啻表示在有2 人以上均实际负担扶养责任,均为实
际之主要照顾者,在协议不成时,先经认列申报扶养免税额
者,即可享有该免税额之权利,迟者即丧失该等权利,似有
“先报先赢”之意味,此等稽征上之便宜措施,怎可在当事
人有争执时,执以对抗且为否准认列之依据。实者,此等情
形,对于亦在规定申报期间内申报之原告而言,仅因迟经认
列,即丧失权利,实有失公平,且无法律上之依据而剥夺其
列报免税额之权利。至被告虽主张因同一扶养亲属,不能重
复由2 人以上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始会导出本案之结论,
惟究竟扶养亲属免税额是否仅限由1 人申报,法并无明文,
且此等论点亦悖离生活事实,况财政部66年9 月3 日台财税
第35934 号函释即已明确表示承认“扶养亲属宽减额”,得
由离婚之双方协议由一方申报或分由双方申报,已如上述,
则被告就原告不能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立论,不但无法理
上之基础,甚至悖于上开财政部之函释,故被告该部分所述,
自无足采。”
判决理由还附论多数子女共同扶养父母的情况:
“3.是综上所述,若夫妻离婚,双方对于受扶养之子女或数名子
女对于受扶养之父母,究竟由何人申报扶养亲属免税额,除
可协议由其中一人申报外,若无协议或协议不成,则国税局
即应先确认何人为主要实际扶养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之主要扶
养人,即可由其申报扶养亲属免税额;若有数人实际共同或
轮流负担扶养责任(例如本案原告与官父分就官童之上、下
半年度分别负担扶养,或数名子女按月轮流扶养父母),且
均有列报之意愿,即可由离婚之夫妻双方或数名子女平均或
按比例申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不过, 这个案子还在北高行上诉审理中, 前途未卜.
(上诉至今应该超过一年了)
(不知道北高行会不会用行诉 235-1 第 1 项移送最高行.)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铭言:
: [恕删]
: 这个问题小弟的浅见如下。
: 这个问题在多位子女申报父母免税额的情形也会遇到, 分两
: 个层次来看: 实体跟举证。
: 实体部分:
: 1. 所得税法第 17 条第 1 项第 1 款第 2 目能不能解释出:
: 一个子女的扣除额可以由离婚的父母依其实际支付之扶养
: 费或比例扣除?
: 2. 可否由非行使监护权的那一方申报扣除全额?
: 从量能课税原则来看, 税捐负担能力是用金钱衡量, 扶养子女
: 的劳心劳力如果跟金钱无关, 就不是考虑因素 (主观净值原则)。
: 因此, 子女免税额之扣除应与监护权由谁行使无关, 而应视扶
: 养费用由谁实际支付而定, 而可由父母按各人实际支付金额之
: 比例扣除。
: 举证部分:
: 1. 要提出何种证明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之扶养费金额? 单纯支
: 付扶养养之一方较无疑问 (可以用汇款单据证明); 但行使
: 监护权之一方如与子女同居, 以现金支付子女各项生活费用,
: 可能会有问题。
: 2. 如何避免父母约定由边际税率高者申报, 然后再支付他方适
: 度补偿?
: 相关实务见解的判决理由评释:
: (这些见解司法院法学检索系统都查得到, 就不浪费板面了)
: 1. 最高行政法院 98 判 1212 号判决 (98.10.08):
: 1) 从判决所举财政部的两个函释, 似乎无法得出可以由双方
: 各申报扣除半数这个结论; 财政部函释的协议, 指的是双
: 方协议由其中一方申报, 而非协议双方各自申报之金额多少。
: 2) 用量能课税原则 (主观净值原则) 来解释所得税法第 17
: 条第 1 项第 1 款第 2 目就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 似无
: 需再举财政部函释造成解释上的困扰。
: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6 简 198 号判决 (96.8.24):
: 1) 释字 415 号解释并不是在处理父母扶养的问题, 而是在处
: 理 (父母以外) 其他亲属或家属扶养时, 应否设于同一户
: 籍这个争点。
: 2) 夫妻对子女所负扶养义务是同顺位, 而非顺序不同。
: 3) 如果有共同生活, 但是实际生活费完全由他方负担呢? 例:
: 夫妻离婚, 约定子女监护权由母亲行使, 子女亦与母亲同
: 住, 夫支付子女全额扶养费, 并支付赡养费给离婚后当全
: 职母亲的前妻?
: 4) 如果子女出国当小留学生, 因为与父母没有“全面且密切
: 之日常生活基础”, 所以父母就不能申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吗?
: 3. 99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谈会提案十 (99.4.14)
: 1) 实质课税原则不等于量能课税原则, 尚方宝剑请不要轻易
: 出鞘。
: 2) 量能课税原则只考虑经济上的负担能力, 而不考虑劳心劳
: 力等其他跟金钱无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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