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自地自建疑问请教

楼主: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5-18 14:06:38
  依照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总会决议(一)意旨:
  原始出资建筑人取得该定着物之所有权:买受人系基于变更建筑执照起
造人名义之方法,而完成保存登记时,只是登记名义人,实际所有权人为原
始出资建筑人(通常是建商)。
  因此在本件当初谁出钱盖那间房子,谁就是原始出资建筑人,才是真正
的所有权人。
  上面就是为什么会有本件问题产生的原因。
  问题是原PO你主张的事证,必须你自己举证才行,“纳税人必须举证自
己没有逃漏税”这才是台湾纳税实务的真正作法。
  而且很多事证要事前准备好,而不是事后。
  如果说是先向父母借钱盖房子,那在盖房子之前,那个借据什么的最好
去公证,以及资金流程(例如:银行汇款纪录书面资料)通通要有。而且盖
房子的钱是由你支付的话,那要由你的银行帐户支出这笔钱。(或是受赠金
钱来盖房子,在盖房子之前,资金就要先到位,而且资金流程书面纪录也通
通要有。建议再报个赠与税是更好的,证据力更强。)
  如果你无法举证,而地方税务局或税捐处房屋税承办人员又坚称那是你
爸出资兴建的话,那你就去拿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总会决议给
对方看,用你爸爸登记为房屋税纳税义务人,看这样子是不是就没有契税及
赠与税的问题了。(只是地政事务所的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即俗称之保
存登记),我就不确定能不能过关了,一般来说,如果产权没有移转的话,
是按照使用执照上的姓名来登记的,建议你先问一下地政事务所比较好。)
  不然你就吞下去,去缴契税跟赠与税。
  PS:这件案件很有趣,请上来回报后续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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