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几个观念想和板友们厘清,谢谢大家指正<(_ _)>
1.支出的"公教人员保险费",每人在24000元内是否可列举扣除(若适用列举扣除额的话)
因为我在Tab区看到的教学 好像有提到"公保..没这个福利"等等相关文字说明
不知道是否我理解错误 因我印象中公保是可列举扣除的?!
2.承上,若我是纳税义务人,列岳父扶养,其所缴纳人身保险支出是否因为不是我的直系
尊亲属故不能列举扣除?
3.健保支出只要是申报户内均可列举扣除,不分是否为兄弟姊妹或岳父母?
4.我有购屋借款利息支出(估算约19万)可以列举扣除,若申报户内有银行利息(不超过
2万),税额试算上是不是一加一减,形同我可以把这笔利息当作没看到?
即包含利息所得在内之所得总额减掉房贷支出利息19万(适用列举的状况)?
5.亲赴国税局报税要取得我父母、配偶的所得资料,是否可以仅提出身分证影本+印章,
加注限报税用,而不用正本?
6.对于今年夫妻报税新制不太了解,假若我和太太主要收入是薪资所得,我比太太高
很多(超过2倍),申报户内含其他亲属只有少许利息所得(应不逾2万),那是否以我
为纳税义务人,薪资分开报税较划算? 各类所得分开申报有可能较划算吗?
7.关于扶养问题仍有疑问,岳父有18%故利息超过8万5,今年未满60,我知道一种见解
认为不能报扶养,但在储蓄特别扣除额可以扣光的情况下,反因可享有免税额,
列报扶养似乎会较划算,此情况是否可以报看看?若查核后未同意,最多只是补税吗?
会不会有处罚?
以上问题众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