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有关扶养问题

楼主: isayhi (等到咖啡)   2016-05-10 14:09:49
须视符合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因在校就学、
身心障碍、
或无谋生能力(须检附证明)且确系受你扶养者。
并需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1.合于民法第1123条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同一户籍者:户口名簿影本或身
份证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2.合于上述民法规定,非同一户籍者: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你扶养的切结书等
所以,你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若姐姐的小孩符合受扶养申报要件,
可以改列;但姐姐那边你需要请她更正申报。
※ 引述《fing0902 (小美)》之铭言:
:
作者: krista520 (克莉丝塔)   2016-05-10 22:11:00
实务上 就算符合以上条件 还是会被国税局剔除 别浪费时间了...
作者: sylove (浮生若梦)   2016-05-11 08:59:00
因为国税局基本上会去查小孩父母亲的所得,确定父母亲无所得或者是无谋生能力,才比较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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