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倘若夫妻在102年10月购入A屋,A屋购入价约1200万,登记所有权人夫妻各1/2
在103年10月购入B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夫,B屋购入价约1800万
打算近期卖掉A屋,并办理土地增值税重购退税,依现行法律,只有夫的1/2
可以办理重购退税,但依新的房地合一规定,妻的1/2也可以办理退税,
则今年或明年卖掉A屋,会影响妻的1/2办理重购退税不同结果吗?
假如妻的1/2必须适用旧的法律,即因为B屋妻没有所有权,就妻的1/2不能办理重购退税
这样可否以夫卖B屋的1/2予妻的方式,让妻就卖A屋的1/2办理重购退税?
这样会不会违反B屋五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