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药费的列举扣除有些疑问想请问:
就医收据有些已呈现在系统中,有些则无,
爬文后知道仅要将没有列出的寄出去即可,
但从收据看,同一家诊所就医金额应为$400,
但系统只列出$100,
像这种情况要怎么寄收据?
将$400的收据全数寄出?还是扣除系统金额后寄出$300的收据?
另外,如果有收据分别以正本及副本申请医疗理赔,
由于没有正本收据了,因此无法得知金额也无法提供单据(系统也没有列出),
但知道理赔的金额,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呢?
是下列的处理方式吗?
→实际发生金额不算入这笔(也不知道金额),
然后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填入"可扣除金额"?
如果不扣除理赔金额,国税局会查到吗?
或是我需要另外列出清单让审查人员知道明细?
感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