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勿回站内信,文章有点长,慎入
有感觉这一周乡民对于某教师的解聘案讨论得沸沸扬扬
于是,想说来分享一下法律见解,也请各位乡民理性看待,
以下分成五部分说明,分别为
事实概要 适用法条说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适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一. 事实概要(资料来源:桃园市教师申诉评议书 + 教育部教师申诉再评议书)
1. 该师为国小代理教师,且借调至教育局工作
2. 工作期前间出现,伪造公文书 + 伪造主管签名 + 隐匿公文书等事
3. 经教育局启动行政调查且经辅导无效
4. 学校以 " 行为违反相关法规,经学校查证属实,有终止聘约及终身不得聘任
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必要"解聘该师
二.适用法条说明
1. "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经学校查证属实,有终止聘约及终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其实这条就是大法官解释第702号认定违宪的条文的前身"行为不检,有损师道"
而违宪理由乃是"不得再聘为教师"违反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处罚太重
于是,才修法改成现行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但是仍旧摆脱不了
教师行为被课予高道德义务?
目前实务上比较能接受"婚外情"属于"私德"(台训(三)字第0980194269号书函)
至于,师生恋(以下案例皆为高中以下)
(女师对男学生)没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号判决
(男师对女学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号判决
其余行为也能被当成解聘的理由? 酒驾 ?
2. 因为该条文过于抽象,于是,教育部进行补充说明
105年1月11日台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号函
105年10月31日台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号函,
内容略以
"...应视其违反法令行为是否已损及教师之专业尊严之内涵....
是以“相关法令”为法律及法规命令,不以教学专业相关之法令为限,
但应以教师违反该等法令已损及教师之专业尊严为范畴..."
"...损及教师之专业尊严,严重违反为人师表之伦理规范或背离社会多数共通之
道德标准与善良风俗,若任其担任教职,将对众多学子身心影响甚钜;其经传
播者,更可能有害于社会之教化(例如校园性骚扰、严重体罚、主导考试舞弊、
论文抄袭等)之内涵..."
白话一点,就是要看你的行为是否足以为学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释来看
应该连 闯红灯 / 乱丢垃圾 / 随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3. 个案教师行为
伪造公文书或签名等,是不符合社会多数道德标准及善良风俗,至于影响学生
身心严重与否? 单从现有评议书资料,看不出来,而这也是最争议和无共识的
当然有人会主张该师行为不足为学生榜样,如此一来,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应该连 婚外情 / 丢垃圾 / 闯红灯...等都是了
4. 个人看法
不认同该师有伪造等情事,至于足以为学生表率? 需要更多资料来佐证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1. 事实面,教育局发起并制作行政调查报告
2. 法律上,依据代理代课教师聘任办法第6条,是由"学校查证",
毕竟教育局不是学校,学校也不是教育局
3. 法律上,依据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第2条和第4条,
学校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1) 召开校事会议 (2) 组成调查小组 (3) 制作调查报告 (4) 审议调查
报告 (5) 教评会审议 (6) 教育局核准
4. 事实面,学校并无(1)-(4)之流程,而直接进行(5)-(6)之流程
5. 于是,可知学校处理流程显然不合于现行规定
6. 至于,代理教师是否适用上开解聘办法,这将是后续攻防的重点了
四. 教育局相关作法之适法性
由于评议书均无相关具体载记,仅提出相关法律疑虑
1. 教育局行政调查之规定? 有如调查小组成员资格/回避/人数/专业程度...等
2. 教育局辅导行为之规定? 有如辅导人员成员资格/专业程度...等
3. 教育局球员兼裁判? 自己做调查报告==> 学校配合办理 ===> 教育局核准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1. 终身不得聘为教师处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学校自行判断?
2. 终身不得聘为教师合于比例原则? 有无调任其他单位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