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国中] 关于非本科教师证代理叙薪?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9-08-04 10: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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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ollauren: 可恶 我师范毕业实习结束后的半年只给起叙170... 07/30 22:59
→ yeollauren: 原来依法规是180 QQ 07/30 23:00
这个基准表是105年订定的
104年前请参考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
→ yeollauren: 我是107毕业今年年初代理的 适用这个基准 不过学校当 07/31 02:55
→ yeollauren: 初并没有跟我说薪点 我也没问 最近拿了离职证明才发现 07/31 02:55
→ yeollauren: (真的只能怪自己太蠢) 07/31 02:55
本篇主要是回复底下推文的问题
由yeollauren的叙述来看并没有超过行政程序法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5年的规定
可以询问学校是否能更正
相关解释函请参考以下内容
有关公立学校教师申请提叙薪级得否溯及原得办理提叙之日生效,并补发薪级及考核奖金
疑义一案,依据教育部94年5月6日台人(一)字第0940048008号函释:查法务部94年4月
11日法律字第0940009461号函复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规定:‘公法上之请求
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发生公法上
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期间,不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规定,应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
关法规之规定,无相关法规规定者,得类推适用民法消灭时效之规定(即纵使残余期间,
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较5年为长者,仍依其期间)。至关于消灭时效期间之起算点,
则应自该请求权得行使时起算,就具体个案判断之。”兹以公立学校教师薪给之给付,系
属公法上职务关系所生之财产请求权,其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之认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
前已发生者,依教育部88年11月25日台 (88)人(一)字第88145239号函释办理。惟在
行政程序法施行后发生之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之认定仍应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
规定办理。
作者: yeollauren (real__lauren)   2018-07-30 22:59:00
可恶 我师范毕业实习结束后的半年只给起叙170...原来依法规是180 QQ我是107毕业今年年初代理的 适用这个基准 不过学校当初并没有跟我说薪点 我也没问 最近拿了离职证明才发现(真的只能怪自己太蠢)
作者: Mieke (恸...)   2019-08-04 10:56:00
叙薪通知书会有薪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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