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中] 代理叙薪请教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9-02-21 15:05:02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铭言:
: ※ 引述《winnie3365 (winnie)》之铭言:
: : 因不熟高中叙薪,代友人询问
: : 朋友在高中代理
: : 第2年的期中终于完成硕论毕业
: : 在此之前有3年国中代理年资
: : 再加上1年的高中代理年资
: : 薪点未到245
: : 研究所学分皆在任教职前修毕(旧制)
: : 请问改叙后的叙薪是245+4级=310无误吗?
: : 还请解惑,先感谢赐教了!
: 教育部87年曾经发解释函
: 代理教师叙薪除无证代理教师学术研究费打8折+不得采计职前年资提叙外
: 其他均授权各县市主管机关自行订定
: 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要看你朋友在哪个县市
: 新北市规定代理教师聘期内不得改叙
: 如果在新北市的话要等下学年度才可以提叙到245
: 不过我认为这个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正在打行政诉讼
: 下周开庭不知道法官会怎么判
: 如果你朋友有兴趣可以也来提1个聘期内不得改叙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行政诉讼案
全国第1件代理教师叙薪不采计职前年资是否违宪案开庭纪录
1.各位版上的朋友没来听言词辩论是正确的决定,正式开庭前双方已经先进行书状
攻防2回合,实体辩论部份法官表示书状已经表明的部份不用重复陈述,只让双方
就最后1回合书状的内容表示意见,所以旁听应该听不懂在辩论什么。
2.如果还有代理教师收到叙薪通知后想表示不服,我建议提诉愿,不要提申诉及再
申诉。这次走申诉程序的结果是教育局不当介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自己提出答辩
再自己审查自己的答辩是否合法,这种状况在诉愿是不可能发生的。
3.原告开庭前有到法院阅卷2次,依法官(或书记官)在上面画的重点,确认法官
认为本案关键是教育部87年的解释函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以下为名词补充说明:
1.原告:提出行政诉讼的代理教师本人。
2.被告:为核发叙薪通知的学校,因校长无法亲自出庭,委托人事主任(简称被告诉
讼代理人)及2名教育局法制人员出庭(简称教育局2人)。
以下是开庭前的书状攻防:
1.第1回合:原告起诉状说明教育局自行订定的叙薪办法违宪,被告答辩引用释字第
707号解释汤德宗大法官不同意见书表示合宪。(此回合教育局尚未介入)
2.第2回合在开庭日期确定后才展开:原告言词辩论意旨状表示个别大法官的不同意
见不代表多数大法官的意见或释字第707号解释的真义,被告发现前1回合答辩理由
可能无法说服法官,补提第2份答辩状,内容完全引用申诉决定书的法律见解。
3.插曲:原告于开庭前3天收到被告第2份答辩状,发现只是重复引用申诉决定书认
为无补提书面意见必要(申诉决定书理由不成立的原因已在起诉时说明),但发现
教育局2名法制人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向法院声请驳回代
理许可。为了避免教育局2人白跑1趟,还花120元邮资寄快捷邮件将声请状影本寄到
教育局,上面很贴心的用红笔加注“资格不符不要白跑1趟”。
正式开庭:本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未开准备程序庭,实际开庭为准备程序+言词辩论
1次完成,有一半的时间是在处理通常诉讼程序会在准备程序庭先解决的程序问题。
1.报到时发现签到单上被告代理人只有人事主任,法官或书记官事先从书状上发现教
育局2人代理资格不符没有把名字印上去。
2.正式开庭:
(1)法官先审查被告代理人人事主任的代理资格,此时教育局2人迟到尚未到场。
(2)本案原先裁定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原告提出抗告后移回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
理,法官询问双方对本案依简易程序审理有无意见。
(3)确认双方诉讼声明。
(4)因本案不涉及事实认定,法官裁示对原告于任职前曾经有2年职前代理年资部份不
做争执,仅对法律适用部份进行讨论,并询问双方是否有意见。
(5)请双方补充陈述法律意见,但表示书状已经提过的不用重复。
(6)程序进行中教育局2人到场,手上拿着前1天收到原告加注红笔贴心提醒之声请状影
本及其他资料,法官审查确认2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诉讼代理人资格后驳回。2
人当庭以言词声请改以辅助参加人或第3人独立参加诉讼,法官以未事先声请且无必要
裁示驳回后,请2人移驾旁听席,等程序结束后在笔录签名。(注:第3人声请独立参
加诉讼需缴声请费1000元,且需以书状表明需以第3人独立参加诉讼的理由由法官判断
是否需要,法庭上没有收费柜台不可能当庭声请。)
(7)请双方确认诉讼卷宗是否有错误或遗漏,完成后宣布辩论终结及宣判时间。
(8)此时法官发现有1份原告在开庭前2天声请驳回教育局2人代理权之声请状,因为程
序进行中法官已主动处理,询问原告是否同意撤回声请不另外处理,并请原告于笔录
签名。
补充:
1.因为本人没有被告书状电子档,因此不公布单方书状内容,3月底判决书上网后可以
看到双方完整的法律见解及法院最后判断的结果。
2.今年开始当事人均未到场时,会以公告主文取代公开宣判,也请各位不要问我宣判
时间地点。(当事人没到场时旁听人也不会听到法官公开朗读判决主文)
作者: shawn0627 (少龟)   2019-02-21 16:06:00
推 用心
作者: fichte (偶素嘉义人)   2019-02-21 19:45:00
good!
作者: Rizzi (Cartography)   2019-02-21 20:46:00
伟大的革命先烈!!!
作者: peterkuo (♪)   2019-02-24 09:02:00
是在台北地院吗?新北地院,107简字109行政诉讼。应该是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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