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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今天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初审通过,但有15条条文保留交
党团协商。
修正草案内容包括明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各级各类学校,以原住民族语言及适应其文化之教
学方法提供教育;增订建立原住民族知识体系之规定,扩大非原住民族地区之教保服务、
提供公共空间办理原住民幼儿教育与照顾、补助原住民幼儿学杂费、及视实际需要补助2岁
以下原住民幼儿之托育费用。
为解决偏乡原民师资问题,修正草案也明订,中央教育主管机构得协调师资培育大学,办
理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提供于原住民重点学校或偏远地区学校师实际从事族语教学工作满
四学期之现职族语老师、教学支援人员或代理教师进修机会。
前项人员取得师资职前教育证书、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得到教师证书或加注领域专长,并
经公开甄选获聘认为高级中等以下原民重点学校或偏远地区学校编制内合格专任教师,必
须于原民重点学校或偏远地区学校教民族教育课程至少六年,始得提出申请转调至非原民
重点学校或偏远地区学校。但委员也担心,会有教师以此为旋转门,未来施行细则还会根
据族语类别做限制。
至于原住民实验教育部分,包括增订原住民族实验教育学校校长资格与任期、可指定公立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部分班级原住民族实验教育之规定。有委员反映,此条文将跟未来
的原民学校法重复,因此不在此法中规定。
草案也规定,公营事业机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财
团法人,每年应实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4小时。
立委金素梅指出,环境教育法也有相关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上4小时以上环境教育,“环境
教育都要求了,更何况是原民教育”。她认为,原住民族教育攸关国家族群关系、公民素
养与多元文化环境建构,公营事业与政府部门应共负推广原住民族教育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