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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学校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教师业界实务工作经验认定标准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技术及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 学校:指技术型高级中等学校、普通型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专业群科及综合型
高级中等学校专门学程。
二、 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指学校依课程纲要所定部定与校订专业科目及实习科
目。
三、 教师:指学校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专任专业科目
或技术科目教师。
四、 业界实务工作经验:指于国内外取得与所任教领域相关且有助于教学之工作
经验。
第 三 条 学校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之教师,其业界实务工作经验,不包括于短期补习班
或各级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之经验。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一年以上业界实务工作经验,得以连续或累计方式采计。
前项业界实务工作经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如下列之一:
一、 业界出具之工作服务证明,包括职称、工作性质与内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 投保劳工保险证明文件或薪资明细表。
第 四 条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认定基准如表
一。高级中等学校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教师业界实务工作经验认定审查资料表如表二。
第 五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