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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公私立教师待遇法制化
中央社中央社 – 2015年5月22日 下午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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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教师待遇条例,
导师费与特殊教育津贴列专业加给;私立学校积欠老师薪资,
将对学校法人与董事会课责。
新法扩大公立学校职务加给对象,除兼任主管职者,
导师、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职务加给。
议案初审时,私校职务加给“得”准用公立学校规定,引发私校教师抗议,
经朝野协商,三读通过条文删除“得”字。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教师待遇项目分为“本薪”、“加给”及“奖金”,
适用对象包括公、私立各级学校教师。
私校教师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准用相关规定,
并应将所定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条文规定,私校与教师协议前,
不得变更支给数额。
教师加入工会者,得授权由工会代表协议。违者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
届期未改善者,得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得按次处罚到改善为止。
私校如果积欠老师薪资,条文规定,
私校所属学校财团法人全体董事应就未支给部分与学校负连带责任。
院会通过附带决议,为保障私校教师现有权益,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中应明定,
未依规定与教师协议前,私校教师加给支给数额不得低于条例所定数额。10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