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版面问一下
我在二月底录取A校
A校老师说三月底回复他们去不去即可
我在三月中收到A校的I20后
又收到B校的AD
于是我在三月底前写信跟A校的"老师"说 我不去了
A校老师也亲切回信说他们可以理解
同时通知B校确定会去读
然后我上星期才想起来
我只有通知A校老师说我放弃他们的录取
但没有通知系办或学校
因为我已经收到A校的I20
所以我还是又写了一封信通知系办取消我的I20
但并没有收到回信
这样会被415条款限制吗
两间学校都有给fouding 也都有参与415条款计画
※ 引述《flylaw (123)》之铭言:
: Hi 各位留学版的前辈好
: 最近好不容易决定要去A校,但之前手上拿了很多offer(有些有funding)
: 在不知道有415协议的情况下,想说慢慢思考分析各学校优劣后决定最终选
: 然后再发正式道歉信给不去的他校即可
: 岂料这两天初次得知有415协议的存在
: 我在4月15日前接受了二家有funding的B校、C校
: 但迟迟在知道有415条款后的今天才发了婉拒信跟他们道歉说我不去了
: 看到条款后整个晴天霹雳,他们似乎有权对于我的反悔行为,要求A校不准录取我
: 啊现在我的住宿也定了、飞机票也开了,签证也签办中,就是兴冲冲要往A校奔去的时候
: 才知道有块之前没注意到的415协议 (泪)
: 但我也爬了文,看了对岸一些留学论坛,知道这是一个很弹性的条款
: 但还是很抖..真的很抖..
: 也很后悔自己疏忽没注意到这个规定而没按时把手上offer拒绝掉
: 现在一整个堕入B校、C校会以在下违反415,要求A校不准录取我的恐惧中..冏
: 我是想问,这个协议的强制力到底到哪?
: 我也听过5,6月再婉拒学校也不会在意的例子
: (当然我知道绝不能心存侥幸,一切怪我疏忽大意)
: 还有适用对象,似乎是PHD涉及高额funding事态才会比较严重,
: 那我是一般的LLM(法学硕士),B、C校分别给我1万-2万不等的scholarship,
: 不清楚学校在硕士学位的制裁效果?
: 那假设很不利的状况下,B、C校追杀我要我提供A校的就学资料时,我到底要不要提供?
: 提供了可能就是被列入黑名单,(只能去B或C,但我实在非A莫娶,因A提供条件很好)
: 心一横不提供的话BC校有其他管道获悉我准备入A校就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