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评鉴纳入学校评鉴全教总诉求到位
昨(13)日立院教文委员会完成特教法修法审查,通过第47条修正案,本会过去几天积极
游说委员,为建立学校评鉴与特教评鉴合并办理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47条修正案文字如下:
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办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机关应至少每四年办理一
次评鉴,或依学校评鉴周期并同办理。
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特殊教育之绩效,中央主管机关应至少每四年办理
一次评鉴。
前二项之评鉴项目及结果应予公布,并对评鉴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未达标准者应
予追踪辅导;其相关评鉴办法及自治法规,由各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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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全教总召开记者会,强力诉求“特教评鉴融入校务评鉴 特殊教育推动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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