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为正式教师
业务是高中资源教室业务承办人
本身是特教教师
本身专任减6钟点
特教津贴也减少
可是我不是“导师”
特教教师兼任分布式资源班导师职务者,特教津贴 以其实际担任特殊教育课程时数,占
专任特殊教育 教师应上课节数比例计发,导师时间、班会活动之 教学时数无须自实际上
课节数中扣除。特教教师兼 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导师职务者,则发给全额特教 津贴,即
每月支给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学分或 代课教师仍月支600元。(教育部99年6月10日
台人( 三)字第0990085482号函)。
想请问出纳这样算对吗?
有更详细的法规吗?
我们普通身障生未满21人不能成立资源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