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所称特殊原因核释令

楼主: bb53211 (平凡人)   2018-01-13 08:33:54
中华民国107年1月4日教育部台人(四)字第1060187340B号令
核释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四条之一第一项所称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并经服务
学校证明不影响教学:
一、家庭突遭变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无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致无足够授课时数或无授课
事实者。
四、符合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
休生效者。

https://goo.gl/RcM6mR
作者: chagekendo (丁丁)   2018-01-13 11:33:00
恕我驽钝,无法工作如何不影响教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