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聘雇人员工作规则(105年修正)43条内容

楼主: demoiselle (豆娘)   2016-11-14 16:05:04
前PO文中有提到即日起生效 新的生理假规定,
后来在信箱收到同仁私信,
提醒说改变的只有文字内容,实质上不变,因此将新工作则第43条部分贴上:
(摘录生理假与普通伤病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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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给假规定)
聘雇人员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请假,假别分为婚假、事假、普通伤病假、生理
假、丧假、公伤病假、产前假、产假、陪产假、家庭照顾假及公假等十一种。准假日数及
工资给付如下:
三、生理假:女性聘雇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
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工资减半发给,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四、普通伤病假: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下列规定
范围内请病假,一年内未逾三十日部分,工资减半发给。但全年请病假连同并入及不并入
病假计算之生理假日数合计十五日以内者,工资全额发给;超过十五日未逾三十日者,除
工资减半发给,并依其未达三十日之日数每日加发半日工资外,超过十五日之日数,如尚
有不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日数,得于三日范围内,每日再加发半日工资。超过三十日者
,第三十一日起,除不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外,不给工资。请假连续二日(含)以上者
须附缴医疗证明:
(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
)采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普通伤病假超过前三目规定之期限,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
痊愈者,得予留职停薪。但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逾期未愈者得予资遣,其符合退休要件
者,依退休规定办理。
聘雇人员提出请生理假、产前假、产假、陪产假、家庭照顾假或因安胎需要请相关假别时
,本院不得拒绝,并不得因其请各该假别予以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核或为其他
不利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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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上新条文的意思,等同于旧规则所说的:
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3日,
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病假第16日起不给工资)
在1~16日以内,都不会扣薪?? 请同仁指正了!
※ 编辑: demoiselle (140.109.49.78), 11/14/2016 16:10:12
作者: ppppai (会笑的星星)   2016-11-14 20:58:00
d大解释的好像不对,是3日内请生理假都是半薪,3日以上并入病假外,还是半薪,不是病假15天内给全薪。谁还要请生理假?病假是15日内不扣薪,第16日起半薪
楼主: demoiselle (豆娘)   2016-11-15 10:29:00
我原来的理解也是跟pppp大一样,但有同仁私信说他们所上人事说 跟以前一样,完全没改变,只是文字游戏我怎么看都是有改变唷...(生理假还是不要请比较安全)
作者: masaomi (日光喵的宝贝喵喵)   2016-11-15 15:23:00
是我寄的XD 但他不是写"但全年请病假连同并入及不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日数合计十五日以内者,工资全额发给"吗那时后院方是说劳动局觉得16日起不给薪不合理, 所以他们就一半+一半, 实际上还是跟以前一样。是问贴公布栏那先生
作者: joann88431 (Joann)   2016-11-16 00:44:00
这样感觉更不好了耶 对于很少生病的很不利
楼主: demoiselle (豆娘)   2016-11-16 09:53:00
为何对少生病的不利呢? 请病假应该是很不舒服的不得已
作者: joann88431 (Joann)   2016-11-16 10:19:00
因为我只会请到一两天啊 如果像之前就给薪 现在就变半薪了 很亏ㄋㄟ
作者: ppppai (会笑的星星)   2016-11-16 13:39:00
J大逻辑好难懂
作者: blence ( )   2016-11-16 13:58:00
第四点:全年请病假合计十五日以内者,工资全额发给请一、两天还是有给全薪吧
作者: ppppai (会笑的星星)   2016-11-16 16:25:00
病假请15天内都是给全薪,第16日起半薪
作者: joann88431 (Joann)   2016-11-18 14:28:00
噢噢噢 是这样哦 原谅我理解错了XD 我以为是全面用半薪算 哈哈哈
作者: blc (Anemos)   2016-11-24 17:27:00
写得歪七扭八,又否定前句又重复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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