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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5-01-31 09:46:41新闻来源:https://is.gd/Ls9S26
ETtoday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在台东犯下3次猥亵少女案件的谢姓男子,2023年8月间,跑到垦丁某旅宿负责房务工作,
却趁观光人潮盛行之时,尾随一名未满14岁的少女进入垦丁大街公厕企图,少女大声呼叫
而逃过狼爪。案发后少女的家人气愤异常,拒不和解。最高法院审理后,将谢男判处有期
徒刑6年4月定谳。
南台湾的垦丁风光明媚,素来为享誉国际间的观光圣地,尤其到了每年暑假期间,各地旅
客更是挤进这个小镇,享受大海、蓝天、阳光的度假风情。而虽然近年来不断爆出垦丁大
街商家敲竹杠事件,但观光盛季的暑假期间,游客人潮依然很多。而谢男竟然在游客众多
的时候,在熙来人往的地点,犯下本案。
判决指出,自台东前来垦丁工作的谢男,2021年间曾在台东某药妆卖场店内犯案,当时他
锁定高中少女,趁著少女选购商品时,伸出咸猪手偷袭少女隐私部位,而后迅速落跑,总
计一小时内侵犯3名少女,当时谢男遭判刑5月定谳。之后他到垦丁从事房务整理工作,但
仍持续犯案。
本案乃因他在2023年8月某个晚间8点多,垦丁大街夜市上还有许多人潮的时候,竟然尾随
未满14岁的少女进入垦丁大街公厕。少女进入厕间打算关门时,谢男竟推开厕所门,并立
即脱下裤子,将少女压制在角落。谢男随即双手箝制住少女双脚,放在肩膀上,少女不断
挣扎大声呼救,谢男担心事发,落荒而逃。少女惊魂未定,随后由家人陪同报警,警方循
线逮捕谢男,检方依照“加重强制性交未遂罪”,对谢男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谢男坦承犯行,还说想要向少女道歉,并赔偿金钱和解;但少女家属拒不和
解,法院最后依照累犯加重的规定,将他判处有期徒刑6年4月。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日
前驳回上诉定谳。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八号
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本文所谓中止犯,属未遂犯之一种,系指已着手于犯罪构成要
件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而言。是除了具备一般未遂犯的成立
要件之外,必须其结果之不发生,系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自愿之意思,及客观上因而中止实
行犯罪(未了未遂)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既了未遂),始足语焉。若系因外在非预期之
障碍事由,致未对法益发生实害或具体危险之结果者,则属障碍未遂(一般未遂)之范畴
,尚非中止犯。
原判决系以第一审判决所认定上诉人着手性交行为后,因A女挣扎及大声呼喊而未得逞,
属障碍未遂,并非中止未遂,已论述理由綦详。上诉意旨泛称原判决未依中止未遂规定减
免其刑,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自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四、刑法第十九条有关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或部分缺损之规定,系采混合生理学与心理学
之立法体例,区分其生理原因与心理结果二者。就生理原因部分,实务上可依医学专家之
鉴定结果为据,而由法院就心理结果部分,判断行为人于行为时,究竟有无责任能力或部
分缺损。法院职司采证认事之权责,而鉴定具有补充法院认识能力之机能,系获得判断需
特别知识经验事项所凭证据资料之法定证据方法。如具有证据能力之鉴定意见,经践行合
法调查程序后,是否能使待证事项臻于明了之作用与程度,则属证据证明力之问题,法律
原即容许事实审法院本于确信为合理之判断后凭以认定事实,倘其参酌其他相关证据,说
明得心证之理由,以凭本于证据法则斟酌取舍,且无违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即不得任意
指摘为违法。至于行为人对自我行为之冲动控制能力纵然稍嫌不足,仅属行为人之性格、
素行或生活方式等情状,固得为量刑因子,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或罪责有无之标准。否
则个性暴躁易怒、偏激执拗或性欲冲动之人,遇有不合己意或环境刺激,即恣意妄为加害
他人,却得执此为借口,获邀减刑宽典,则社会善良人民将失其保障。
原判决援引第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行为时之辨识其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有
无显著减低之判断,综合嘱托屏安医疗社团法人屏安医院(下称屏安医院)就上诉人于本
案行为时之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及调查所得等证据资料,叙明依屏安医院鉴定之结果,无从
认上诉人行为时已达于辨识其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有欠缺或显著减低之程度
,再征诸上诉人既能记忆犯罪过程之部分细节,其行为时之精神状态即非处于其所称思觉
失调症之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认无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其刑之适用等旨
甚详。核属其采证认事职权合法行使之结果,并非以单一鉴定意见为判断依据,揆之上开
说明,要无不合。上诉人于第一审审理中已舍弃其责任能力缺损之抗辩,于原审亦未主张
有何合于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法定要件,其提起第三审上诉,再空言争执上开精神鉴定
报告之正确性,并执其因性欲冲动加以饮酒误事而犯本案为由,指摘原判决未依刑法第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其刑,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亦非合法上诉第三审之理由。
五、刑之量定,系法院就系属个案犯罪之整体评价,为事实审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
项,故量刑判断当否之准据,应就判决之整体观察为综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
评断。苟其量刑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情状,在法定
刑度内,酌量科刑,无偏执一端,致明显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为违法。
原判决已叙明第一审判决就上诉人上开犯行,适用累犯及未遂犯之规定,先加重后减轻其
刑,再具体审酌上诉人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经屏安医院评估为边缘程度智力、工作收
入、家境状况、有与A女和解之意愿然未达成和解及刑法第五十七条科刑等其他一切情状
,在罪责原则下适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权,说明维持第一审量定刑罚之理由,客观上并未
逾越法定刑度,亦与罪刑相当原则无悖,难认有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裁量权限
之违法情形。且不同行为人之具体犯行情节、个人属性等科刑事由俱异,亦无从比附援引
他案之量刑结果指摘刑之量定违法。上诉意旨漫指原判决未审酌其多次表达和解及道歉之
犯后态度,亦未审酌相同类型之他案量刑结果,对其量刑过苛,违反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
,亦有违比例、罪刑相当原则等语,无非系就原判决已说明事项及属原审量刑职权之适法
行使,任意指为违法,仍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