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见酒店妹泥醉载到摩铁逼口交 媒体记者下场超惨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23 10:13:10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23001431-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戴志扬
一名媒体张姓记者于2022年8月间与友人到酒店消费,见身旁陪酒的酒店妹小美喝醉,佯
称要搭出租车送她回家,却将她带往汽车旅馆,并强逼小美进行口交,事后小美怒报警提
告,法院审理后认定,依强制性交罪将张男判徒刑4年6月,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张男于民国111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前往桃园某酒店,见到 陪酒小姐小美
已有醉意、意识恍惚,佯称要搭乘出租车载她返家,未料却转往汽车旅馆后,强压小美之
头部逼迫口交,女方暴怒气得报警。
小美指控,当时醒来后就已在旅馆房间内,张男就问她“醒来了没有”、“是否真的是月
经来”。之后张男友人还来电问张,“框出去的小姐X了没?”,当时张男赤裸下半身,
接着摸她胸部后,逼她进行口交,虽然她不断抗拒,张男仍在她口中射精。
张男审理时承认与小美发生性行为,但否认有何强制性交犯行,辩称:双方是合意性交,
并没有强暴胁迫之行为。
法官审理后认定,张男趁女方酒后神志不清之际,将她带往旅馆,对她进行强制性交犯行
,严重侵害女方身体及性自主决定权,并造成她难以抹灭之身心创伤,且张男未能与女方
达成和解,且始终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依强制性交罪将张男判徒刑4年6月,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十七号
(一)证人A女于犯罪实栏所载之时间、地点,于违反A女意愿之情形下,遭被告以犯罪实栏
所载之方式为强制性交之行为乙情,业据证人A女证述綦详,兹说明如下:
1.按证人之证词,乃供述证据之一种,而供述证据具有其特殊性,与物证或文书证据具有
客观性及不变性并不相同。次按被害人之陈述有部分前后不符时,究竟何者为可采,法院
仍得本其自由心证予以斟酌,非谓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应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尤其关
于行为动机、手段及结果等细节方面,被害人之指陈,难免有先后不符,或未能精准回答
问题,或时间久远记忆失真之可能,然其就基本事实所为之陈述,若果与真实性无碍时,
则仍非不得予以采信;审酌人类对于事物之注意及观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摄影
机或照相机般,对所发生或经历的事实能机械式无误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实发生过程
之每一细节及全貌,且常人对于过往事物之记忆,亦随时日之间隔而渐趋模糊或失真,就
同一事件之观察,亦因角度、位置、注意能力、观察或陈述重点等不同而有所差异,自难
因其部分供述失真或不一,即谓其全部供述均属虚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10号
判决意旨参照)。
2.证人A女于警询时证称:我是于111年8月14日6时许和被告及另外2位客人一同从本案酒
店离开,离开时是搭乘一辆白色小客车。我当时酒醉,以为被告要送我回家,上车后便报
地址给代驾的男生,我就断片了。我醒来后,就发现身在本案旅馆房间内,当时被告就躺
在我旁边。我去如厕后,被告就发现我已起来,被告就问我“醒来了没有”、“是否真的
是月经来”。之后被告的朋友就打电话给被告,问被告“框出去的小姐干了没?”等语。
被告返回后,我就质问被告,被告就声称其在酒店救我等语,期间被告不断靠近我,我发
现被告没有穿裤子,被告用双手抱住我,有揉我的胸部,及轻吻、抚摸我的胸部,并说其
勃起了。被告就伸出右手抓住我的头,要我帮其口交,期间我一直挣扎,表示不会做,被
告就说要教我怎么口交,之后在我的口中射精,也没有使用保险套,当下有在旅馆浴室漱
口。当时我非常在害怕,我不知道身在何处,害怕不从会有生命危险等语。
3.证人A女于侦查中具结证称:111年8月14日上午6时许,我当时喝醉酒,经理送我及3个
客人一起坐电梯离开,我记得我当时是要回家,我上了一台白色车辆,我有跟驾驶说我家
的地址,被告有一起跟我上车,我当时觉得被告是要送我回家,我上车之后就没有意识了
。等我醒来时,我人就在本案旅馆,房间没有开灯,窗帘也拉起来很暗,我当时不知道我
人到底在哪,被告当时躺在我旁边。我醒来后便去如厕,因为房间实在太黑了,且我配戴
的隐形眼镜已经掉下来,所以我什么都看不太到,然后我就听到被告问我“你醒来了?”
我吓了一跳,我就侧躺缩在旁边。被告就问我“你那个真的来了?”,我就说真的,我可
以给你看卫生棉。被告就过来抱住我,一直亲我身体,之后他朋友就打电话来给他,被告
去厕所接电话,我听到他朋友很大声的问他“框出去的小姐,你干了没?”,被告回答什
么我忘记了,只记得被告回到床上后,我跟他说来不要碰我,被告还说他朋友叫我跪下来
喝酒,他有帮我讲话,被告要我报答他,要我帮他口交,我就跟他说我不会并拒绝。之后
被告就把我的头压到他的跨下直接要求我用嘴巴碰触他的性器,要我帮他口交,我这样被
迫帮他口交2、3分钟,我忘记被告有没有射精等语。
4.证人A女于本院审理时具结证称:我当时离开本案酒店时,已经非常酒醉,不记得离开
时间,是事后问了才知道被告他们买单时间是到6点。我只记得当时是在本案酒店往复兴
路泊车处,搭乘上一辆白色车辆,我是坐在最里面,在司机的后面。我只记得车内有我与
被告2人,没有其他人,是被告声称要送我回家。之后再醒来时,我在一个漆黑的房间内
,被告就在旁边,我当时因超时配戴隐形眼镜,眼睛看不到。我只想赶快如厕,被告就问
说“醒来了喔”等语,但因为我还有酒醉,所以我好像又倒了,侧睡睡着,被告就一直乱
摸我,把我抱着。后来被告去接一通电话,被告朋友说“框出去的小姐干了没”等语。被
告称有救我,要我报答被告,被告一直抱着我乱亲、亲我胸部、身上,突然就说他勃起了
。因为被告前面有问我是否真的那个来,我也有跟被告说可以拿卫生棉给他看。所以被告
要我帮他口交,我以不会为由拒绝后,被告还说要教我,就强压我的头,要求我进行口交
。当时被告有点靠坐的,躺着但不是很平躺着睡觉的姿势,被告身体感觉是有点半起来的
,不是完全平躺的,有点半躺的感觉,脸向上,我则是在被告右边靠近腰、大腿的位置。
我不确定被告有没有射精,我不愿回想那个过程,但我印象嘴巴有奇怪的味道,故我有去
厕所,那时候我有吐,有漱口嘴巴等语。
5.是审酌A女历次之证词,虽有部分指诉不明确或前后不一,惟A女对于其与被告是如何离
开本案酒店,A女清醒后与被告之对话、被告期间与他人通电话之内容,以及A女以月事来
潮为由拒绝被告后,反遭被告徒手强压A女头部,强令A女为其口交等节均证述明确,显见
A女就被告所为强制性交之时地、被告对于A女为强制性交行为之缘由及过程、被告于案发
当下所为之说词及行为,以及案发当时的情境等细节均已为具体而明确之陈述,且经检、
辩于本院审理时交互诘问,可知A女就主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证述尚属一致,并无明显
矛盾或重大瑕疵,亦未见有任何抽象或夸大情节。虽A女就被告有无射精乙节,说法不一
,然其于本院审理时已就此部分证称:不确定被告有无射精,我不愿回想,但印象口中有
怪味等语,显系因事发已久,加上事后创伤不愿回想所致,是依首揭说明,无从仅凭此词
而谓A女证词系属子虚。再衡酌被告自承:伊案发迄今有胖1公斤,现身高、体重为178公
分、82公斤等语,A女则证称:伊案发时仅150几公分,48公斤等语,可见被告不仅高出A
女近30公分,体重超过A女30公斤,两人体型相差悬殊,且依一般常情,男性本即有力气
或肌肉量高于女性之先天生理差异,对照A女证称被告以身体优势强逼A女为其口交之证词
,并无相悖或不合理之情。又被告与A女于案发当时是初次见面乙节,亦为A女于侦查中证
述明确,故A女与被告仅系酒店陪侍与客人之消费关系,本无任何怨隙,苟非A女亲身经历
此事,何须破坏其所经营之客户关系,并甘冒伪证或诬告罪之风险,虚构捏造此等私密之
事以设局陷害被告之理,则A女前揭明确指诉部分,即难认虚妄不实,自足使本院确信其
证词为真正。
(二)证人A女上开证述,尚有以下证据可兹补强:
1.按性侵害犯罪案件因具有隐密性,通常仅有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诉讼上不免沦为
各说各话之局面,然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本不以直接证据为限,即综合各种间接证据
,本于推理作用,为认定犯罪事实之基础,如无违背一般经验法则,并非法所不许。证人
陈述之证言中,关于转述其听闻自被害人陈述被害经过部分,属与被害人之陈述具同一性
之累积证据,并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但作为情况证据(间接证据)以之推论被害人陈述
当时之心理或认知,或是供为证明对该被害人所产生之影响者,其待证事实与证人之知觉
间有关连性,则为适格之补强证据(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42号判决意旨参照)。
2.查A女于案发后,于111年8月15日透过通讯软件LINE向暱称“柏毅 总经理”之人传送“
我无法接受任何被陌生人性侵这种事情!如果遭遇到 我会崩溃跟去自杀!!!所以我绝
不允许我上班出这种意外!”、“最重要我他妈有被客人强迫吃他老二他们一直说框我什
么都不能做这样做总行吧。他还有救我馁 一直强调!!!”、“我在汽旅 没有手机求
救 但有听到客人 洋葱 打给我客人说。框出去的小姐呢?你处理没!有没有干她!”等
讯息;亦于同日向暱称“己○○”之人传送“你在干嘛 你到底认识不认识桃园天上的 能
不能处理他们一个废物干部!真的太可恶 我受了超大的委屈 没任何人敢处理 是怎样”
等讯息。又于111年8月16日向暱称“(星形图示)JJ(星形图示)J总”之人传送“J总,
在吗?有非常重要的事情找您!因为公司干部说您最大。这事情要找您处理。”、“他怎
么可以没有确认就让我被带走!这个大框!他要自己负责补!!!客人的帐号 我通通也
有!被载走的旅馆监视器画面也证实我无意识摊平!到底他知道我经历多可怕事情吗!他
女儿要是被人设计带走性侵 他可以接受吗!”、“我醒来时张眼 我隐眼完完全全黏住眼
球 发炎剧痛 流泪 我只想先排尿 但我震惊为何我在汽旅床上!!!我想拿包包拿手机都
无法靠近!!!客人是醒著对我的!!!我非常恐慌害怕 还要冷静的回应他 怕他硬上我
还是怎样 我不从被掐死!”等讯息,有A女之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翻拍照片附卷可查。
可见A女于案发后,仅相隔1、2日即向本案酒店之管理层“柏毅 总经理”、“(星形图示
)JJ(星形图示)J总”等人反应其遭被告带往本案旅馆,并以口交方式性侵等情形,亦
有向与其友人“己○○”表示遭受委屈乙情,且对话中,亦夹杂“他妈”、“他妈的”等
词汇,以及使用大量“!”之标点符号,以表示其愤怒、不满及激动之情绪,A女更是在
与其友人“己○○”之对话中,要求其帮忙找人处理相关事情。是以,足认A女于案发时
间相隔1、2日内,便将其遭受被告侵害之情事向他人反应,并要求处理,言谈之间亦明显
有情绪激动之状况,实与一般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反应相符,衡诸常情,倘A女所言不实,
当无可能在案发后有此等激动之情绪反应,堪认A女前揭证述并非子虚。
3.再者,观诸A女与被告之对话纪录(侦卷第19页;本院卷卷一47页),可见A女于案发隔
日之111年8月15日,以及同年月16日,分别传送“你最好解释一下事情是怎样”、“你他
妈的 竟然要我帮你吃老二!”、“凭什么带走一个没有出场过的小姐!酒醉就能带去旅
馆是不是!”等讯息给被告。并佐以A女于111年8月17日,曾使用显示被告之照片及姓名
之帐号,传送“请问妳认识我头贴上面这个可恶的畜牲吗”、“他到酒店 他们灌醉我 带
走我到旅馆”等讯息给被告友人等情,有相关对话纪录撷图附卷可佐,且为被告于警询时
所供认(侦卷第11页)。由上可知,A女不仅于案发后随即传送讯息要求被告解释,并就
被告要求A女为其口交一事怒斥被告,以及质问被告为何将其带至旅馆外,更向被告友人
传送讯息抱怨遭被告灌醉、带至旅馆等情,显与性侵害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会质问加害
人,或试图透过加害人之亲友迫使加害人出面道歉等事后反应相符,足证A女证述其遭被
告性侵乙节,并非不实。
4.复参以A女于作证行交互诘问过程中,不时啜泣、哭泣、发抖等情绪激动之状况,甚至
有因情绪不稳而无法作证需要暂时休庭之情形(本院卷卷一第106页至108页、116页、121
页、124页、125页、131页、139页),足见A女在作证当下,确实有心理状态不佳,而有
情绪崩溃之反应,实与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之创伤后情绪反应表现相符,倘被告未有妨
害A女性自主之情事,当无由造成A女有如此重大之心理创伤,致其于本院作证时屡屡啜泣
、哭泣,由此益证A女上开证词,确属事实。
5.末衡以A女于案发后,曾向案发当日陪同被告前往本案酒店之被告友人即证人庚○○传
送“其实昨天真的是不想告诉你太多我曾经遭遇的原因 才会说我身心再次受到创伤 我会
一直想不开”、“但我妈不能在失去我了”、“这是我为什么不可能出场的原因”、“我
只是努力上班要照顾我唯一的妈妈跟孩子而已”等讯息,证人庚○○则回复“不要担心
事情遇到就面对处理 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也是”等语。A女不久传送“这
个孩子生父在我生下孩子的第十天闹月子中心来”、“我是在大肚子时被他硬上的”、“
所以我身心受创很深也怕再被男生侵犯”、“希望你体谅明白”等讯息给证人庚○○,其
则回复“孝顺的孩子不会坏 所以我相信你啊(笑脸图示)”、“知道了”等讯息。A女再
传送“但他真的对我做这种事”、“我真的不知如何是好”等讯息给证人庚○○,其则再
回复“下午联络 我先忙”、“别想太多”等讯息,有本院当庭翻拍之证人庚○○与A女之
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翻拍照片存卷可查,并稽以A女与证人庚○○之对话纪录前后文脉
络,以及证人庚○○亦证称:我是问A女事情经过是如何,才与111年8月18日跟A女加LINE
,才有对话纪录等语,足认A女与证人庚○○之对话纪录所谈论内容即为本案案情,则对
话纪录中A女所述即是指摘被告系对A女为“硬上”、“侵犯”一事。倘若A女所述并非真
实,则证人庚○○对A女之指摘,理当有所质疑或反驳,然证人庚○○于对话纪录中,对
于A女前揭说词,非但没有反驳或表示疑惑,反而向A女称“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
责,他也是”、“我相信你啊”、“别想太多”等语,应由此推论A女所述应属真实,自
得以此补强A女之证述。至证人庚○○虽于本院审理时证称:A女传给我的东西我没有仔细
看,我没有很认真看,她都讲自己的,我只想简单处理掉这误会等语,然依前揭A女与证
人庚○○之对话纪录所示,证人庚○○并非仅是未反驳或质疑A女说词,更是出言安慰A女
,显见证人庚○○并非没有认真细看,反而系针对A女所言,给予相应之回馈。且证人庚
○○在对话纪录中,亦未向A女表示仅系误会一场,或为任何解释,实核与其证称系为处
理A女与被告间之误会等语有违,是证人庚○○此部分之证述,自无可采。
6.基此,A女于案发后有如上开所述之举动及情绪反应,依首揭说明,均得作为证明本案
被告所为对于A女生理及心理状态造成之影响之情况证据(间接证据),本院即得以此证
据推论A女之证述是否可信,自属适格之补强证据。从而,就A女上开之证述,有前揭证据
可资补强,自堪认A女之证述与事实相符,应堪采信。则被告及辩护人辩称卷内并无证据
可以补强A女证述,A女提出之对话纪录均属累积证据无从补强等节,均非可采。
(三)被告及辩护人其余所辩均不可采之理由:
1.被告虽辩称其与A女系合意性交云云,并提出A女签署之误会澄清书(本院卷卷一第45页
)为证。惟查:
⑴观诸该误会澄清书,其内容记载A女系误会被告对其有违反性自主之行为,且A女系自愿
同意签署无遭受胁迫,并有A女之签名,似表示A女已澄清提告被告妨害性自主一事纯属误
会,然该误会澄清书所载内容是否真实,仍应综合其他证据,而为判断,非仅凭该误会澄
清书已有A女即被告签名,即率断其内容为真实。A女就签署误会澄清书当日情形证称:误
会澄清书上写的不正确,我是被“洋葱(即证人庚○○)”骗去包厢的,我并不知道被告
本人会来,也不知道要写误会澄清书。因为他们一直叫我销案,我一直不出面,他们把我
骗过去要我签。他们有很多人,“洋葱(即证人庚○○)”在我旁边,他们都很高,都
180几公分,都穿黑衣服、带公事包,我没有想签这份误会澄清书,是违反我的意愿。但
他们想要我签,可是他们日期写错,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没有效力我就签了等语。由此可
知,A女系认为该误会澄清书内容不真实,原不愿意签名,但迫于人数压力始签名,故该
误会澄清书之内容是否系A女所同意,并在其自由意志下所签署,已有可疑。
⑵又A女于111年8月25日签署误会澄清书后不久,随即于同日20时48分许,传送“洋葱哥
我是相信你才会过去公司 但你可以告诉我甲○○他会去 不用这样不跟我说 然后他人还
出现在包厢里 我真的感觉很差 我说过我不想看到欺负我的人 不是吗”等讯息给证人庚
○○;亦于同日18时46分许传送“洋葱一直说订我桌点台 我说不用连你也说有点台什么
的 事情给他处理 也都说好了 但为什么要带欺负我的人出现在包厢里 我不相信你不知
道 点台 结果变成我是进去讲事情?结果什么也没讲 对方一句道歉都没有 就是准备一张
纸什么误会澄清的给我签名 这样对吗 都跟洋葱说了几次 我不想要看到欺负我的人 我说
过这样会影响我上班心情 也会拐气我上台 哪有这样一次又一次说话不算话的方式这样骗
我进去包厢坐的”、“我是妳的小姐 不要让我觉得妳跟他们串通好让我进去807里面”、
“他们这样真的很不对 不需要用这种方式骗我进去”等讯息给A女之上司即暱称“艾妈
Alyssa”之人,有证人庚○○手机内与A女对话纪录翻拍照片、A女手机之对话纪录翻拍照
片(本院卷卷二第118页、200页、201页)。细绎上揭A女所传送之讯息,无非系在表示,
为何以欺骗方式将其骗至包厢签署误会澄清书,并隐瞒被告亦在场之情事,显见A女对于
当日要与被告会同签署误会澄清书乙事并不知情。且A女系于签署当日随即传送前揭讯息
,向证人庚○○及“艾妈Alyssa”抱怨,是倘若A女真系确认该误会澄清书所载内容无误
,自愿签名,则A女与被告自然已冰释误会,实无道理于签署不久后随即又向证人庚○○
及“艾妈Alyssa”传讯怨怼,复佐以A女前揭证述,自应堪认A女并非出于其自愿签署误会
澄清书,难认A女已然同意该误会澄清书所载之内容为真实。
⑶证人庚○○及丙○○虽均证称:A女系阅读过误会澄清书后,始签名等语,似证称A女系
出于自愿而签署误会澄清书。然证人庚○○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证人丙○○与被告则为认
识6、7年之工作伙伴等节,分别为渠等证述明确,则渠等均与被告熟识关系匪浅,证词是
否偏颇已有疑问。且就本院询问证人庚○○,为何A女于签署误会澄清书当日传送前揭讯
息,质疑其系受骗前往及并未告知被告在场等情,证人庚○○于本院审理时仅回答:因为
她都讲她想讲的,我不会反驳,认不认同对我不重要,A女本来问题就很多等语,实然未
针对本院问题内容正面回答,反系推诿掩饰,显未能合理解释A女若自愿签署误会澄清书
,为何有抱怨遭欺骗之举动,是证人庚○○之证述,实然有疑。并就签署误会澄清书当日
之情形,证人庚○○先证称:签署当天在场有我、被告、丙○○,还有大班艾莉莎及A女
等语,后又改称:我们去签的过程是艾莉莎的妹妹在场,叫“爱心”,不是我刚才讲的艾
莉莎,是我打电话给艾莉莎等语,可见证人庚○○就签署误会澄清书当日在场之人,前后
说词不一,则就其关于签署误会澄清书情形之证词,是否可信,显有可议。又证人丙○○
对于签署误会澄清书当日之情形,则证称:我们先进去后有先点3位小姐,A女跟不知道是
大班还干部的一个女生一起进来,那3位小姐在A女跟大班进来时都在,所以总共8个人等
语。是证人庚○○以及证人丙○○就签署误会澄清书当下在场人员,证述均有所不一致,
则就渠等关于签署误会澄清书情形之证词,是否可信,显然有疑,自无从为有利于被告之
认定。
⑷至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称:A女所称因误会澄清书上日期不正确即认为签署无效,系不合
理,A女所述不足采,且签署误会澄清书之地点为A女工作之酒店,A女可随时呼救或离去
,被告无从强迫其签署云云,然A女上揭证述尚有其与证人庚○○、“艾妈Alyssa”之对
话纪录可佐,两者相互勾稽,已足认定A女所述可堪采信。况A女主观上既认为其系遭被告
等人伙同本案酒店其他人员所骗而进入包厢,则其对于本案酒店已有不信任,自难期A女
会向本案酒店其他员工或围事人员呼救,或认为自己得以逃离现场,是A女所述并无不合
理之处。且纵使A女所述有疑,亦无从以此推论A女即是出于自愿而签署误会澄清书,更无
从认定被告并未对A女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故辩护人所辩,应无可采。是以,A女既非系
出于其自愿而签署误会澄清书,自无从仅以该误会澄清书上有A女之签名,而认定该误会
澄清书所载内容业经A女确认属实,故被告虽提出该误会澄清书,仍不能以此证明被告并
未对A女为本案之妨害性自主犯行。
⑸另被告及辩护人辩称:A女所传送给被告讯息是用“帮”你吃,而非用“逼”的字眼,
可见A女是自愿为之云云,然用字遣词与个人习惯、成长背景、对话脉络等均有所关联,
不能仅单凭文字其本身文义而为解释,仍应参照客观情况,前后文以为判断,且性相关事
物本即较私密、隐私之事,用较为保守、隐晦之词描述亦属合理。是A女所传送给被告知
讯息虽是使用“帮”一字,惟被告并未取得A女同意乙情,业已认定如前,自不应仅拘泥
于A女所使用之文字,而认定被告有取得A女之同意,故被告及辩护人所辩,无足凭采。
2.被告虽辩称A女系与其一同离酒店,A女当时意识清楚,且系经A女同意方前往汽车旅馆
,并非有违反A女意愿云云,然查:
⑴被告本案所犯系强制性交罪,倘若被告系违反A女之意愿而为强制性交行为即构成本罪
,似与A女是否自愿同被告前往本院汽车旅馆无涉,故纵使被告前揭所述为真,亦仅能证
明A女系自愿同意与被告前往汽车旅馆,但不能代表A女即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亦不能
证明被告于案发时地与A女性交并无违反其意愿,当无从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⑵再者,依A女上开证述,其不论系于警询、侦查或本院审理时均证称其于离开酒店时已
有酒醉,在上车后,向司机告知住家地址后即不省人事,显见被告所述核与A女证述不合
,则被告所述是否真实,已然有疑。又对于A女于案发当日酒醉情形,证人庚○○证称:A
女下来时意识还好没有很模糊,当下我们看A女有点醉,就问被告还要去吗,被告就问A女
不然去汽车旅馆,A应允。我觉得A女没有到很醉,我觉得她想跟被告去汽车旅馆。A女当
时一坐上车就有瞇上眼睛,就是如此才想说不要续摊等语(本院卷卷二第17页、18页、40
页)。案发当日在场之酒店干部“长大”即证人戊○○○则证称:我在当天5点半至6点左
右有看到A女跟被告在电梯,A女看起来有点醉,不到没意识。我在他们离开之前,大约5
点左右,有跟被告讲说要不要把A女切掉,我怕小姐酒醉,怕会发生问题,所以建议切掉
,因为当时A女一直讲话重复,我觉得A女很醉。因为A女会自行行走,我认为还没到没有
意识,A女走路可能稍微有不太稳的情形等语。案发当日在场之A女同事即证人丁○○则证
称:A女要跟客人离开时,有先去换成便服,又进来包厢,我觉得A女意识还可以,不然怎
么换衣服。在包厢内A女有眼睛闭一下,我没有算多久时间,但是有一阵子,不清楚有无
睡着。我是因为A女有下去7楼换衣服,才觉得她没有醉等语。
⑶细绎上开证人之证述,渠等系证称有见A女有下楼更衣及自行行走等客观行为,故认为A
女离开酒店时尚有意识,然酒醉反应不仅因人而异,且个人对于酒醉之定义、理解亦多有
差异,亦与酒醉程度有所关联,除有泥醉、不省人事之状态外,亦可能有语无伦次、说词
反复混乱,或虽可为简单应答及单纯举止,实则已精神恍惚,而无自主意识之情形,是上
开证人虽证称认为A女可更衣及行走等行为而有意识,然此仅系证人之主观推测,A女当下
之精神状况究竟为何,是否有清楚之意识,仍有商榷之余地。且依前揭A女之证述,其离
开前已有酒醉,佐以证人庚○○及戊○○○均证称A女看起来酒醉,证人戊○○○及丁○
○则分别证称A女有讲话重复、行走稍有不稳,以及于包厢内有闭眼休息等醉态,均足认A
女于离开酒店之时,已陷入酒醉状态,意识薄弱。再参以证人庚○○证称:A女上车后就
瞇上眼睛等语,与A女证称其上车后即不省人事之情形,互核一致,足认A女于案发当日离
开酒店之时,其意识已然薄弱,更甚至于搭上车后即失去意识,自难认A女于离去时,有
清楚意识而能与被告正常对答及交流,纵A女当时有应允被告,然A女当下意识已有不清,
实有可能仅是A女在意识不清之状态下,无意识之应答,难谓是经A女真挚同意。是被告辩
称其系经A女当时意识清楚,系经同意方一同前往汽车旅馆等节,显与事实不符,自不足
采。
⑷另被告虽提出其等在案发当日于包厢相处之影片,并经本院当庭勘验无讹,有本院勘验
笔录为证,且经本院当庭翻拍该影片后附卷,辩称A女并无酒醉不省人事之情,然观诸该
影片翻拍照片,可见该影片上有2022年8月14日上午2:17之时间标记,足认该影片系于案
发当日之凌晨2时17分许所拍摄,然被告与A女系于案发当日上午6时许离开,显与该影片
拍摄时间相距近4小时,差距非短,自无从以此影片中A女之精神状态,进而推论A女在离
开时亦是相同是精神状态,是被告此部分所辩,亦无可采。
⑸至辩护人虽为被告辩护称:一般酒店周遭均有围事人员,不可能放任A女为被告强行带
走A女,且A女若已酒醉,其如何进入位于2楼之本案旅馆之房间云云,然依A女前揭证述,
其系误以为被告将送其返家,方随同被告离开本案酒店,并于上车后始失去意识,可见A
女非系遭被告施以强制力后强行带离本案酒店,亦未陷于泥醉、毫无意识之状态下为他人
所带走(即俗称之“捡尸行为”),则纵使A女与被告一同离去时为本案酒店之围事人员
所见,亦可能无法察觉有何异常之处,而不会阻拦。且A女既非陷于泥醉而无法行走之状
态,则A女实有可能自行行走进入位于2楼之本案旅馆房间,况A女系与被告一同前往,亦
可能是由被告搀扶入内,是辩护人前揭所辩,均不足以推论A女系经真挚同意,而随同被
告前往本案旅馆,自不可采。
3.另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称A女系因事后向被告索讨框钱不成,始提告妨害性自主,且陪同
客人外出亦是酒店陪侍用以巩固、经营客户关系之手法,A女即是如此云云,且证人庚○
○于证称:A女觉得被告跟“长大”即证人戊○○○设计她,经我解释及安抚A女情绪后,
A女说其实被告没有强迫她口交,只是生气被告不付框钱等语;证人戊○○○则证称:我
只记得A女回公司一直跟我要外框的费用,我觉得那是私人行为与我无关。A女在群组中都
是谈论框钱,因为A女要争取这个框钱等语;证人丁○○则证称:A女是直接讲说她要框钱
,她在跟公司讨框钱,然后跟我们说公司不给等语。然纵观证人庚○○所提出之其与A女
之对话纪录及翻拍照片、A女手机内有证人戊○○○、丁○○等人在内之群组对话纪录,
可见A女有向证人庚○○传讯抱怨证人戊○○○及被告,并在群组不断质疑证人戊○○○
为何放任客人将其带离,惟均未见A女主动提及或要求证人庚○○或证人戊○○○给付框
钱,或代为向被告索要框钱,亦未见证人丁○○于群组内反驳A女之说词。倘若A女真系为
向被告索要框钱,当无可能仅于现实见面提及,而于通讯软件内讨论时,却对于框钱一词
只字未提,显见证人庚○○、戊○○○、丁○○所证述之内容,均核与客观之对话纪录内
容不合,自难凭采。况且A女若系为藉本案刑事告诉,用以刑逼民之方式,威逼被告给付
金钱,大可于本案诉讼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利其取得金钱赔偿,而A女在有告诉
代理人之法律专业协助下,仍未见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亦未主动向被告提出和解方案,
在在彰显A女并非系为谋求财产上利益,始提出本案刑事告诉,益证被告所辩并无可采。
至辩护人虽辩称:通讯软件LINE的对话纪录若经删除,系无法看出痕迹,未有证人丁○○
反驳A女之纪录,显系A女已删除该对话纪录云云,然纵使通讯软件LINE确有如此之删除功
能,惟仅表示有此可能,然辩护人并未能提出其他证据可证确有此情,自无法仅凭通讯软
体LINE有此功能即否认A女所提出之对话纪录之真实性,是辩护人所辩,实不可采。另辩
护人虽称酒店文化中,常有酒店陪侍借由无偿陪同客户外出,乃至于发生性关系,以经营
客户关系,以利日后业绩需求云云,然若A女系为巩固与被告间之客户关系,实无由在尚
未邀请被告再次消费的情况下,随即于案发后提出刑事告诉,且辩护人此等说词亦与前揭
辩称A女系因讨要框钱不成之辩词有所矛盾,亦不足采。
4.辩护人虽为被告辩护称:A女证述与其他证人证述及当天影片内容不同,且A女反应亦与
常情有违,A女证述显不可信云云,但查:
⑴对于案发当天于本案酒店包厢内之情形,证人庚○○证称:我跟被告当天是凌晨12点出
头去本案酒店消费,当天有点包含A女在内的3位陪侍作陪。后来A女拿毛巾丢我,当时我
在用手机跟我女朋友聊天,所以我很生气,便叫干部进来处理,叫A女跪下道歉喝酒,A女
喝一半,被告帮A女喝另一半,A女当时还没有跪下去,就被被告扶起来。当天原本在9楼
包厢,后来在约3、4点有更换至8楼包厢,丢毛巾的事情是发生在9楼。当时喝酒原本想框
包厢内的陪侍一同去凯悦KTV唱歌,但因当时约2、3点左右打电话询问凯悦KTV没有包厢而
作罢。后来到5、6点本案酒店结束营业时,有像向在场陪侍表明我们要去凯悦KTV唱歌,
得自由参加等语;证人戊○○○证称:案发当天被告等人是12点到1、2点左右至本案酒店
消费,中间有换过包厢,从9楼换到8楼。当天有因为A女向证人庚○○丢毛巾,导致他非
常生气,我有进去处理。证人庚○○有要A女下跪道歉,并倒一杯纯洋酒要A女喝完,A女
喝一半,被告帮她喝一半,A女原本要下跪,但被告把她扶起来。席间证人庚○○有提议
买陪侍的外框至外面KTV唱歌,大约是在2、3点左右,但包厢订不到所以取消外框等语;
证人丁○○证称:案发当天被告有来本案酒店消费,我有跟A女还有另一位同事去坐台,
当时我跟证人庚○○在聊天,A女有丢毛巾过来,证人庚○○很生气就罚A女喝一杯酒,证
人庚○○有要A女下跪,但A女没有跪,A是蹲下来说可不可以喝一杯,她没有要跪,她是
要倒酒,A女是直接蹲下来倒酒没有要跪的意思,大家就说喝酒就好不用跪,证人庚○○
就说好。A女是跟被告一人喝一半。当天有换包厢,从9楼换到8楼,赔罪是发生在8楼。当
天是快结束的时候证人庚○○才说要去唱歌,之前都没有说过,并说现在是下班时间可以
自由参加,他不会给钱等语。
⑵是核证人庚○○、戊○○○及丁○○等人前揭证述,渠等就A女于案发当天是否有要下
跪道歉、A女于何处惹怒证人庚○○、证人庚○○邀约前往唱歌的时间及次数均有不一,
渠等此部分证词的可信度实有可疑,自无从以此等有疑之证词,弹劾A女之证词,进而质
疑A女证词之可信性。况且A女就被告于本案旅馆内所为强制性交犯行之过程证述一致,可
资采信等情,业已认定如前,纵使当天包厢内之情形与A女所述不同,亦仅能证明当天于
包厢内之情形与A女证述之内容不同,仍不能以此证明被告并无于本案旅馆内对A女为强制
性交之犯行。
⑶又辩护人辩称:口交行为需双方均配合始能完成,倘A女不愿为之,其可选择不配合,
若被告强行要求A女为其口交,A女亦可以牙齿攻击被告之性器,作为反抗。且在本案旅馆
时,A女亦可利用被告如厕期间离去,但A女并未为之,反而后续让被告送其返家。案发后
,A女亦继续于本案酒店上班,A女反应均与常情有违,不可采信云云。然遭受性侵害之被
害人,或因紧张、害怕,心情无法一时平复,需时间沉淀,或恐遭受进一步迫害、或碍于
人情、面子或受传统贞操观念左右,或受国情、年龄、个性、处事应变能力、与加害人关
系、所处环境、生活经验等因素交互影响,致未能于案发时当场呼喊求救、激烈反抗,或
无逃离加害人而与其虚以委蛇,或未于事后立即报警、验伤,或未能保留被侵害证据,或
始终不愿张扬,均非少见;且于遭性侵害后,有人能及时整理自己心态,回归正常生活,
有人却常留无法磨灭之伤痛,从此陷入痛苦之深渊,亦因人而异。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
,究系采取何种自我保护举措,或有何情绪反应,并无固定之模式。自应综合各种主、客
观因素,依社会通念,在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之支配下详予判断,尤不得将性别刻板印象
及对于性侵害必须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诸于被害人身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
1125号判决意旨参照)。是A女虽于案发当下未及时逃离现场,亦未积极攻击被告性器以
避免遭侵犯,然此情实可能系因A女处于极度恐惧或紧张之状态,当场不知所措,故未能
采取任何作为,而顺从被告所致,并佐以A女于本院审理时对于辩护人询问为何不反抗证
称:如果我激怒对方,我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我在哪里,如果我不从,他是不是会把我掐死
还是怎么样,我是不是连我死在哪里我都不知道等语,足见当时A女系因不知身在何处,
以及担心自身安危之下,方未积极反抗或逃离,自无任何不合情理之处。且A女固于案发
后仍于本案酒店工作,惟A女是否依旧上班,除与A女心理状态有关外,亦与A女自身的经
济因素有关,A女实可能迫于经济压力而选择继续上班。如以A女于案发后仍继续上班、未
立即报案等情系不合常情,而否认A女遭到性侵害,实则已落入性侵害案件典型被害人之
刻板印象的窠臼,显有不当。是辩护人此部分所辩,显系指摘A女所为与完美被害人的情
节不同,然性侵害被害人的反应,本就因人而异,不能仅以A女所为不符合完美被害人之
形象,即否认其遭受性侵害一事,况且A女所述及其事后反应均无不合常情之处,亦如前
述,是辩护人所辩,显不可采。
(四)综上,本案事证明确,被告及辩护人所辩均不可采,是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
论科。
另注:此被告(张瑞杰)曾是《中国时报》(至二零一八年)、《联合报》(至二零二四
年)记者,目前为“壹苹新闻网”工作
作者: zonppp (冷凉卡好)   2025-01-23 10:42:00
没付钱
作者: israelii (chris)   2025-01-23 11:26:00
有可能是合意,然后女方越想越不对劲,会有这样的怀疑是因为检调司法早已没有公信力
作者: terryroc (沉淀)   2025-01-23 11:50:00
等等...女生不愿意到底要怎么口到射阿
作者: egg19870214 (鸟蛋)   2025-01-23 12:11:00
够快就可以XD
作者: ifeelgood8 (sugar110203)   2025-01-23 12:33:00
文章太长...
作者: adoko (bigren)   2025-01-23 12:59:00
这个大框!他要自己负责补...补啥?不过这种新闻 底线就是要有钱和解
作者: mutohchi (MUTA)   2025-01-23 14:12:00
钱太少
作者: ornv (在里面好舒服… >///<)   2025-01-23 14:17:00
揪竟是有没有射 都不怕被咬断咻?
作者: sky2030 (无业游民)   2025-01-23 14:57:00
花3000 买你4年…傻了吗
作者: paracase (paracase)   2025-01-23 16:03:00
都烂醉了,口腔不是很臭吗?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5-01-23 16:31:00
人丑屌小,去买就没事了,爱强,进去卖屁股吧
作者: km612tw (渣)   2025-01-23 22:06:00
三立?
作者: oncloudy   2025-01-24 10:48:00
什么鬼判决! 酒店妹害怕被干嘛丢给他200块就可以了。他们喜欢89记者是不是没丢啊?
作者: kenet2 (如释重负~~~~)   2025-01-24 14:07:00
4年半…..
作者: tddt   2025-01-24 14:10:00
现在妓女都没有职业道德了
作者: stockcow666 (lifegoodgood)   2025-01-25 15:20:00
不付钱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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