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南港摄影师邀2女模艺术创作 工作室“乔姿势”涉性骚扰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17 08:22:25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7000056-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台北市一名自称专业摄影师的潘姓男子,因透过社群媒体邀约两名女性到其位于南港的工
作室进行拍摄,竟趁机对她们进行猥亵行为,法院依性骚扰防治法,判处潘男有期徒刑4
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潘男经营一家摄影的工作室,112年10月透过Instagram联系化名丙的女子,邀
约其前往工作室拍摄照片。丙为避免单独赴约,邀请女友人丁一同参与。
10月25日晚间至隔日凌晨,拍摄过程中,潘男要求两名女子身着内衣趴卧于床,进行所谓
“艺术创作”。然而,潘男藉调整姿势为由,多次以手触摸丙的大腿及鼠蹊部,更对丁的
臀部进行猥亵行为。事后,丙感到不适,立即向警方报案,丁则在警方调查时提供相关证
词。
庭审过程中,潘男矢口否认性骚行为,并辩称拍摄全程经双方同意。但法官审酌受害人陈
述,认定丙与丁的证词详细且具一致性,结合现场手绘图、通讯记录与拍摄照片,证据确
凿,足以证明潘男趁机猥亵的事实。
法院认为,潘男身为摄影师,应秉持专业操守,却利用职务便利对模特儿施以猥亵行为,
不仅侵害女性身体自主,更严重损害专业形象。依性骚扰防治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月,得
易科罚金。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五号
理由部分:
被告虽以前词置辩,惟查:
1.证人丙于警询时证称:案发当天原本沟通是拍摄一般主题写真,被告在结束摄影时表示
要拍床上氛围照片,后来有叫我以趴着的方式摆拍,刚开始被告只是移动双腿乔姿势,我
没有多想,但之后被告就徒手乔我内裤及碰到我鼠蹊部以内的地方,当下我感到很不舒服
,但我不敢反抗,也没有告知被告我的感受,等拍摄结束后,我才至派出所寻求协助,并
于案发后有传讯息给男朋友,询问要怎么处理被性骚扰的事情等语;复于侦查中具结证称
:我跟被告是互惠拍照,被告说想拍的画面,我们会尽量配合,当时被告说要拍在床上的
照片,后来又要我们不盖棉被、趴着、做自己的事情,并说只是要拍特写,因为我们都背
对他,不知道他要干嘛,被告在调整我们姿势时,我有看到被告抚摸丁的腿、臀部、调整
丁内裤、还将丁内裤拉到膝盖位置,丁用很慌张眼神看着我,但丁没说什么,接着被告就
调整我的姿势,摸我的小腿、大腿,然后摸到我的下体,我就跟被告说我觉得这样不太好
,我男朋友会生气,被告就没继续摸,但被告拍很久,我就问被告好了没,请他尽快停止
拍摄,后来被告说我们可以走了,我就马上离开,因为被告有摸到我的下体,我还蛮有阴
影的,想到就恶心。我要走时有问丁要不要一起走,但丁说要先挑照片,所以没跟我一起
走,但她不知道我要去报警,后来我就先到派出所跟警察陈述全部过程等语;又于本院审
理时具结证称:案发当天我有去被告位于台北市南港区之工作室给在庭之被告拍照,我不
认识被告,是网络上接触到的,前面都是穿着正常服装,是后来被告要求才穿内衣、内裤
,在拍摄过程中,被告说要调整角度,但感觉不只是调整姿势而是抚摸,且被告也没说会
摸何处,被告有摸我的大腿跟鼠蹊部附近(也就是下体那个区块、靠近阴部的位置,但没
碰到里面),我有说我男朋友会生气,被告就没有继续。期间因为丁表现出一个很惊讶的
表情给我看,我往后看就看到被告也有去调整丁的内裤,并把丁的内裤拉到大腿,过程中
有碰到丁的臀部。当天拍到晚上10、11点,我离开后马上去报警,我离开时有邀丁一起离
开,但丁说她已经花钱租衣服、打扮,所以要挑照片,没有要离开。我走之前虽然没跟她
说我要去报警,但我后来有传讯息要丁赶快离开,并跟她说我在派出所,丁也有传讯息回
我她等一下会来找我,我当时是想说如果丁坚持不跟我一起走,我也必须报警让警方去处
理看看。丁会在警察询问时说没有发生任何事情,是因为她不想让别人知道他被性骚扰。
事后隔天我有在社群网站刊登陈述我跟丁遭被告性骚扰之过程,当时因为我不认识被告,
我去GOOGLE被告工作室,可能里面有些介绍有讲到,所以我才会在文章中说是年约45岁之
黄姓摄影师,但我当时有附被告工作室的资讯,该文章就是在讲被告摄影工作室发生的事
情,案发时现场就只有被告一位摄影师。丁会晚几天报案,也是因为她想等拿到照片再报
案等语。
2.证人丁于警询时证称:当天是丙找我一起去“亚瑟潘摄影”工作室拍照片,本来是要拍
万圣节主题的照片,后来被告有询问是否要加拍照片,请我们穿着小可爱及内裤裹在棉被
里拍摄,后来被告就来帮我们移动位子,并用手摸我的小腿,之后又要我们在床上趴着,
被告就自己动手将我的内裤调整成丁字裤的造型,调整途中还用手抚摸我的臀部及股沟,
当下我吓到不敢跟被告反应,后来被告还直接从下面掀开我的内裤并拍摄照片,我留下来
挑照片时,发现被告有拍摄我私密处的照片,所以我有挑该照片,想说可以当作证据留下
,但后来被告传给我的照片却不是我当天挑选的照片。丙当天有直接到派出所报案,我离
开后也有到丙报案的派出所找她。我没有当下提告,是因为之前有发生过类似案件,但加
害者没得到应有惩罚,所以我当下有犹豫要不要报案等语;复于侦查中具结证称:当天是
丙找我一起去拍照,后来被告说要加拍一组情境照片,我们穿小可爱跟内裤躺在床上,被
告说要帮我们调整姿势,就抚摸我的小腿,后来又摸丙的小腿,之后又要我们趴着,被告
就调整我的内裤,有碰到我的屁股,我认为被告是故意碰我的,因为他的手有停留在我的
屁股一下,后来被告要去调整丙的内裤,但丙说男友会生气,所以被告就没继续调整。因
为被告本来有说要给照片,所以我就想等照片,而且被告有将我的内裤拉下拍我私密处的
照片,所以我想看照片有没有拍到我的私密处。后来警察有来,但因为被告也在旁边,所
以我跟警察说没发生事情。我离开后有去派出所找丙,但在派出所没提到被告摸屁股的事
情,因为我之前也发生过性骚扰案件,因为对方有请律师,我因为太害怕而跟对方和解,
我很怕这次报案结果又相同,所以有点犹豫等语;又于本院审理时具结证称:我有跟丙至
被告工作室拍照,本来是要拍万圣节的照片,拍完后被告说想要再拍一组情趣的情境照,
只身着平口内衣跟内裤,本来是说只要拍腿部特写,或没那么裸露的照片,但后来越来越
裸露,还拍到屁股跟下体特写,过程中被告没有先问过就有碰到我的腿跟屁股,当下我不
知道如何反应,我觉得很不舒服,我认为被告是故意的,因为被告调整的时间很久,且有
从我的小腿抚摸到大腿处,如果只是调整姿势,只会摆腿、不须上下抚摸,而且还摸到屁
股。当天丙有先离开,但我因为还有照片在被告那,当初我会答应丙也是因为拍完之后可
以拿照片,我想要拿我的照片,所以没有先离开。后来警察有到场,我当时跟警察说没发
生什么事,是因为让我想到之前的阴影,我之前也有发生被偷拍的事,但后面调解的时候
,因为我没钱请律师,对方律师跟调解委员让我感觉被打压,所以我还不想面对,才说没
有发生什么事,但后来我过一阵子还是想再相信一次司法,所以决定报警提告。当天离开
后因为丙有跟我说她在警局,所以我有去警局找丙。事后我会传讯息给被告,也是因为我
有挑选被告拍我私密处的照片,我想留下来当证据,而且当初也是很期待才过去,又花了
一天的时间准备,不希望自己的努力白费,但后来被告没有给我最后一组情趣照片,我才
以讯息跟被告要档案,但被告后面就没回复等语。
3.按证人之证述证据乃其就先前亲身见闻、经历之事项所为陈述,是其陈述内容会因证人
之记忆、认知及表达能力与时间经过等因素,影响其精确性,是本难期待证人于各次受讯
问时,能完全供述呈现其所经历之事实内容,更无从期待其精确转述先前证述内容,从而
,综核证人历次陈述内容,判断其证明力时,应着重于证人对于待证事实“主要内容”之
先后陈述有无重大歧异,判断其证词之证明力高低,不得仅因证人证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
,或就同一问题之回答先后不一致,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词之真实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636号判决意旨参照)。观诸上开证人丙、丁于警询、侦讯及本院审理时之证述内容
,可知丙及丁对于被告徒手抚摸丙大腿、鼠蹊部附近、调整丁内裤、抚摸丁臀部,丁因受
抚摸而显露惊慌表情,丙因受抚摸而向被告表示其男朋友会生气,之后丙先离开至警局报
案,丁留下挑照片,挑照片时警察有到现场,后来丁离开现场后也到警局找丙,丁留下挑
照片是为了向被告索取所拍摄之私密处照片以作为证据,且因丁曾有过往类似性骚扰但处
理过程不佳之经历不佳,始选择于警方到场时向警方表示没发生事情,且未立即报案等关
于本案发生经过之核心事实,除各自前后证述内容均一致外,证人丙与丁间证述之内容亦
互核相符,证人丙、丁上开所证情节之可信度甚高。
4.又观诸被告手机内存有之与丙之IG对话纪录、与丁之LINE对话纪录,亦可见被告有于案
发后传送与丙“您好,真的不好意思耶,如果有任何让您感到不舒服的地方,在此跟您说
声抱歉,希望还请能多多见谅喔”等内容之讯息,而丙随即以“勉勉强强配合之后,挑整
脚摆放的位置很正常,用摸的我不是很了解,也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调整内裤?”回复,
而丙此部分所描述之案发情状与其于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相符外,丙于对话中亦特别
强调“若我也说错的地方,请你说明清楚”等语,但被告则以“请您先别生气,我目前工
作中,晚点联络您”、“我今天会去说明,所以请您稍安勿躁,谢谢!”等语回复,均未
见被告正面回应,或有何否认、解释之词。而丁亦有以LINE向被告以“没有最后一组的”
、“是不是放错了”、“请给我原本我选的”、“可以给我档案连号吗”等语要求被告交
付之前其所挑选之照片,亦核与丁上开证称留下挑选照片是为了拿到被告拍摄其私密处之
照片以作为证据,所以后来还有向被告以LINE索取照片等语相合,足认证人丙、丁上开所
证之情节并非子虚,故被告辩称其未有丙、丁所指之犯行,否则丁不会还要留下来挑照片
云云,并无可采。
5.被告虽又辩称丙之后有在网络上刊登文章说明当天事发经过,但当时丙所称行为人系年
约45岁之黄姓摄影师,并不是我,而认丙所述不可采信云云,然观诸证人丙及被告于本院
审理时当庭提出之丙所刊登之文章照片,经核证人丙当时所刊登之事发经过,亦与证人丙
、丁于警询、侦讯及本院审理时证述相符,证人丙虽于文章中确实表示“摄影师姓‘黄’
45岁左右”,但有于文章同时附上被告之“亚瑟潘摄影”工作室之IG页面截图,已可认证
人丙刊登文章时所指称之事即系于被告摄影工作室所发生之事,复佐以证人丙证称事前并
不认识被告,事发时工作室只有被告一个摄影师,且本案并无事证显示案发前证人丙、丁
与被告有何重大之恩怨、仇隙或债权、债务关系,自难仅因证人丙于文章内误指该摄影师
之姓氏,即认证人丙之证述不可采信,被告此部分之辩解,亦无可采。
综上,被告所辩均不足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已认定,应依法论科。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5-01-17 08:39:00
没有付和解金的下场,下次要玩就花钱玩,免钱就谁知对方心态
作者: isohera (土城加藤鹰)   2025-01-17 09:17:00
价格没谈好,千万不要猴急
作者: DaBouSer (射爆)   2025-01-17 10:45:00
作者: Lowpapa (崩到你叫妈妈)   2025-01-17 13:02:00
越想越不对劲
作者: features (日子一天一天过)   2025-01-17 13:28:00
笑死
作者: david6119 (david)   2025-01-17 13:33:00
肯定不帅
作者: about19 (十年了)   2025-01-17 15:51:00
作者: uno7758 (吴诺)   2025-01-17 15:59:00
男的一定很丑
作者: RoseChiu101 (伶伶)   2025-01-17 21:18:00
都协同友人进行拍摄 怎么还想上下其手?!
作者: oncloudy   2025-01-18 06:03:00
干这判决真的瞎
作者: tikowm (小水母)   2025-01-18 17:06:00
真要证明无罪就要安装摄影机 现在对男性极度不友善
作者: m12870598 (D槽守护神)   2025-01-19 09:12:00
没有党证,惨败
作者: sg1987 (治作)   2025-01-19 14:49:00
认真说 这一定不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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