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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新闻网 尹维源
女子欢欢在网络上认识男子阿国(均化名),某天晚上她在阿国家中借住,因身体不适服
药熟睡后,隔天凌晨3时许,阿国竟染指欢欢予以性交得逞,欢欢因此愤而提告,阿国被
依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欢欢不满性自主权遭侵害,造成她精神有莫大痛苦
,因此依法请求赔偿150万元。
法院审理,阿国辩称,他先前已经赔偿欢欢8万8千元,应予以扣除,并声明,欢欢本件之
诉应予以驳回。法官认,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定有明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再按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
偿相当之金额。而法院于酌定慰抚金数额时,应斟酌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之身分、资力与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之。
法官审酌,阿国乘机对欢欢性交,造成欢欢身心蒙受莫大痛苦,并考量阿国犯行手段、造
成危害,欢欢身心所受伤害重大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应赔偿108万8千元为适当,扣除
先前已经支付的8万8千元,阿国应赔偿欢欢100万元。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诉字第二二二号
(已审理)
【简言】基于“量刑过重”而上诉,但因无轻重失衡之事、且“告诉人迄今仍持续就医”
(量刑因子无改变)而被驳回;且查“被告自述现就读大学,从事酒吧、速食店
兼职工作,月收入约 25,000 元”
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五四七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