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N号房 对少女性犯71罪╱法界︰如此轻判 影响吓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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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瑞桢、黄旭磊/台中报导〕台中地检署对“台版N号房”的三名主嫌,具体求刑
各卅年,台中地院分别判刑十二年、十年不等,其中自称“台萝教主”的卅七岁陈佐维,
触犯“共同犯意图营利使儿童或少年(少女)自行拍摄性影像罪”等共七十一罪,中院量
刑十二年,等同每一罪仅判六十一天,对比来看,可说与酒驾初犯或窃盗差不多。资深律
师认为,数名被害少女自残,显示其犯罪危害严重,如此的量刑过轻,违反人民对司法的
情感。
本案主要被告,分别是陈佐维与卅岁刘郁晟,被依“共同犯意图营利使儿童或少年(少女
)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各五十一罪,以及“共同犯散布儿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各廿罪与三
罪,分别判刑十二年与十年;卅六岁潘择维则是意图营利散布的相关罪行犯卅二罪,判刑
六年;还有三名共犯依共同散布相关性影像等罪,各判刑八年六月、三年与一年五月。
律师建议检讨“定执行刑”规定
律师徐承荫律师说,陈男平均每罪仅判刑约六十一天,刘男与潘男也仅约六十八天,刑法
在“定执行刑”的规定下,可能出现平均一罪刑度极低的不合理现象,也会让人产生犯下
意图营利使儿童或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等重罪,只要关二个月就好的错误观感。
他质疑,如此轻判,刑法的吓阻功能、应报功能与教育功能,保障法益的目的,到底在哪
里?又如何保障犯罪被害人权益?对于犯罪被害人而言,更是一种不公平,难道犯罪愈多
愈划算?他认为正本清源之道,是研议删除刑法关于定执行刑的规定,落实一罪一罚,以
符法治国的罪刑相当原则,也才能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