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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玗洁/台北报导
日籍男子和田来台经营酒吧多年,因看到店外有1名长发、短裙的美丽背影经过,疑因酒
醉而走路姿态摇摆,竟起色心,一路尾随进到公寓楼梯间,逼对方帮忙口交后,丢了500
元就走,检警事后循线拘捕到这名日籍酒吧老板,老板坦承犯行,但也吓了一跳,原因是
当时跟踪的对象其实是男生。台北地院审理,依和田犯乘机性交罪,处3年2月徒刑,刑满
后驱逐出境。
据了解,这名拥有台湾居留证的日籍男,在台北市林森北路巷子里经营酒吧多年,因为提
供的酒单多样,语言沟通无碍,不只客人络绎不绝,在当地业界也小有名气。而被害人则
是北上到中山区讨生活的第三性公关。
判决指出,和田于今年5月14日下午2点多时,正在酒吧监督店内装潢工程,见一名穿着短
裙的美貌长发女子身形经过店面,竟起色心一路尾随,跟到被害人的住处楼梯间。
和田见被害人步履蹒跚,先假意询问身体状况,然而被害人因酒醉,只呆坐在地而不能回
应,和田见状竟强压被害人头部逼口交,完事后丢了1张500元钞票就走人。
被害人事后报警,警方循线追查,根据外型特征,怀疑日籍酒吧老板涉案,持检察官核发
拘票逮人。和田一开始否认有胁迫被害人,并称留下500元就是支付服务费、清洁费,后
来发现该名女子为男生,吓了一跳,最终才坦承犯行。
台北地院审理,法官认为和田一度诬赖被害人主动拥抱、挑逗他,直至法院准备程序及审
理中才坦承犯行,即便和田事后已和被害人和解,但犯后态度难认良好,且案发地点位于
商业闹区,和田仅因觉得路过的被害人长得漂亮就尾随在后,伺机下手,将我国法律视若
无物,依和田犯乘机性交罪,处3年2月徒刑,刑满后驱逐出境。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七十四号刑事判决
其中提到:
一、不减刑之理由
辩护人虽为被告辩以:被告坦承犯行且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被告亦已履行和解之条件,并
取得告诉人之谅解,被告犯后态度良好,请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等语。然按刑法第
59条规定之酌量减轻其刑,必须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认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犹嫌过重者,始有其适用。此所谓法定最低度刑,固
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减轻之事由者,则应系指适用其他法定减轻事由减轻
其刑后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别有法定减轻事由者,应先适用法定减轻事由减轻其刑后
,犹认其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即使科以该减轻后之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始得适用刑法
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至于犯罪动机、情节轻微、素行端正、家计负担、犯后态度等
情状,仅可为法定刑内科刑酌定之标准,不得据为酌量减轻之理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679号判决要旨参照)。查,告诉人行经本案酒吧时,被告仅因感觉告诉人貌美年
轻,竟一路尾随告诉人返家,并趁告诉人酒醉意识不清之际,以事实栏所示之方式,对告
诉人为性交行为得逞,被告实行本案犯行之手段、情节,已对告诉人之身心造成难以抹灭
之伤痕,并对我国社会治安危害甚钜,当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无法接受;再被告事后虽与告
诉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告诉人之谅解,然参酌被告于警询及侦讯时,均未正视自身所犯错
误,反空言指称告诉人有主动拥抱、挑逗等语,直至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中方坦承犯行,
是其犯后态度尚难认良好,自难认其所为犯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宣告法定
最低刑度犹嫌过重之情,当无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之余地。是辩护意旨请求依刑法
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等语,尚非有据。至被告之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及犯罪动机等情状,
将依刑法第57条规定于量刑时一并审酌,附此叙明。
二、驱逐出境之理由
按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刑法第95
条定有明文。是外国人犯罪经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并予驱逐出境之必要
,应由法院依据个案之情节,具体审酌该外国人一切犯罪情状及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安全之
虞,审慎决定之,尤应注意符合比例原则,以兼顾人权之保障及社会安全之维护(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号判决意旨参照)。查,被告为日本籍之外国人,虽在我国前无其
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纪录,然被告已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观诸本案被
告犯罪之情节及手段,本案案发地点位处人潮众多之商业闹区,被告仅因感觉经过本案酒
吧之告诉人貌美即尾随在后伺机下手,显将我国法律秩序视若无物,且所为除对告诉人性
自主之法益构成严重侵害外,亦使我国民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实不宜许其继续居留在
我国境内,核有驱逐出境之必要,故依上述规定并谕知被告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