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尪婚后还与前女友纠缠 她提正宫:“不打算追究”仍判赔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2 13:41:47
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22000029-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简铭柱
台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婚后与前女友小萱(化名)维持暧昧关
系,侵害其配偶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小萱赔偿小美15万元。可上诉。
小美表示,他于民国110年与阿德结婚,然而,婚后却发现阿德与小萱在其结婚后仍保持
男女朋友关系,甚至有亲密互动,让小美深感精神受创。小美遂向法院提告,要求小萱赔
偿10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小美主张,小萱明知阿德已有婚姻关系,却仍与其维持暧昧,
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家庭生活。
小萱则辩称,虽在109年间与阿德开始交往,但在得知其结婚后,已试图与其断绝关系,
并强调双方之后仅是普通朋友,没有亲密接触。同时,小萱提出小美曾在113年3月发送电
子邮件,表示“我也不打算再追究这件事”,以此抗辩自己不需负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萱与阿德在婚后长达两年的交往期间,不仅超出一般男女朋友间正常
互动的范畴,还破坏了小美婚姻的圆满与安全,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害。根据民法第184
条与第195条规定,法院判定小萱应赔偿小美精神慰抚金15万元。可上诉。
附注:
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八二一号
其中:
一、判赔根据
1.经查,被告与甲○○于109年6月间认识,并于同年7月间开始交往为男女朋友直至112年
12月底乙节,为两造所不争执;而甲○○于111年3月8日透过通讯软件LINE向被告表示:
“今天我老婆问我”、“为什么别人买房子”、“我还在租屋”等语,足见甲○○至迟已
于111年3月8日向被告透露其有配偶,被告应自该日起即知悉甲○○为有配偶之人,但被
告却仍继续与甲○○交往为男女朋友直至112年12月底,显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关系
之分际与界限,非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自系不法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
法益。又夫妻之亲密关系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亦遭破坏,婚姻关系之
基础业已动摇,堪认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自属情节重大。是原告依前揭规定,请求
被告赔偿精神慰抚金,核属有据。
2.原告虽主张被告早于110年11月7日原告与甲○○登记结婚时,即知悉甲○○为有配偶之
人,且原告于110年5月18日传送予甲○○之讯息,亦系以“你老婆”称呼原告等语。然甲
○○于110年5月17日透过LINE向被告表示:“婚礼也取消了”;被告则回复:“因为疫情
欧?”、“也太省”等语,足见被告于110年5月间最后得知有关甲○○婚姻关系之消息,
系原告与甲○○原本要举行婚礼,但因疫情关系而取消,是被告应系因知悉原告与甲○○
已有结婚之计画,始对甲○○以“你老婆”称呼原告,尚难认被告于110年5月18日即知悉
甲○○为有配偶之人,况原告与甲○○亦未于110年5月间办理结婚登记。参以原告自承其
系于110年11月7日与甲○○登记结婚前不久才认识甲○○等语,而被告与甲○○早于109
年7月间即开始交往为男女朋友,被告当时应仅知悉甲○○同时与两造交往,并于日后得
知甲○○有与原告结婚之计画,然被告应无从知悉甲○○是否已与原告登记结婚及其等将
于何时登记结婚,是原告主张被告于110年11月7日即知悉甲○○为有配偶之人等节,难认
实在。
3.至被告辩称其于得知甲○○为有配偶之人后,虽继续与甲○○保持联络,但仅止于一般
朋友关系,未有任何暧昧言语或身体接触等语。然被告与甲○○于109年7月间开始交往为
男女朋友直至112年12月底,并共同于附表所示之日期至附表所示之地点出游,有被告与
甲○○之合照附卷可查,且为被告所不争执,而被告于111年3月8日即知悉甲○○为有配
偶之人,业如前述,显见被告于知悉甲○○为有配偶之人后,仍继续与甲○○交往为男女
朋友直至112年12月底,是被告上开所辩,难认可采。
一之二、电邮≠抛弃求偿责任理由
1.被告于113年3月6日上午8时50分传送电子邮件向原告表示:“因为不知道要怎么联络你
,昨天是想当面跟你说照片的事,找了找,发现照片很少,但因为你说需要照片跟他谈,
我用比较久以前的,找比较最近的照片拼上去,你就让他瞄一下就好,不要给他(这样我
猜他应该不会发现),不要给他欧,如果他发现什么,可能还要被他说伪造,但是,最好
你有的东西先不要让他知道”等语,原告始于113年3月6日上午11时9分传送系争电子邮件
向被告回复:“我也不打算再追究这件事”等语。
2.从上开电子邮件往来之脉络观之,应系原告先向被告索取其与甲○○最近之合照,让原
告有证据可以跟甲○○谈判,但被告确认后发现其最近少有与甲○○之合照,才以电子邮
件回复原告找不太到合照,原告始表示不打算再追究这件事,尚无从确认原告系不打算再
追究被告有无侵害原告配偶权益之事,或系改变心意,不打算再拿被告与甲○○之合照与
甲○○谈判,遑论原告有何抛弃或免除对被告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意思。是被告辩称原告已
于113年3月6日抛弃或免除其对被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乙节,应属无据。
二、双方背景
原告:大学毕业,目前留职停薪,无收入,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目前任职保全公司,须扶养一名未成年子女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4-12-22 13:49:00
才十五万!!看不起鬼岛人齁? 可恶发关??
作者: tatty5566 ( )   2024-12-22 14:05:00
整天这种新闻 果然不结婚才是正解
作者: sorkayi (寻找奶昔)   2024-12-22 14:10:00
交往不结婚根本无敌 之前法律网红不是教你了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4-12-22 14:30:00
Op了,但原配人妻不愿意共享老二,就不要硬抢,赔15万,去买多好,本版一堆优质货,说不定还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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