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14002214-260402?chdtv
中时 洪靖宜
某女足助理教练被控替女高中队员拉筋、开背时趁机袭胸,起初以为是误会,未料教练竟
摸下体,女学生鼓起勇气向其他教练求助报警,法官依相关事证和证人说词,依成年人故
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该名助理教练1年4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在某高中女足队担任助理教练的阿光(化名),去年4月25日结束练习,其他
学员都已离开训练场,剩下1名女球员在休息室,阿光假借要帮她拉筋、开背,要女球员
趴在地上,先帮她按摩腿部及开背,等开完背后,徒手抓住胸部将她扶起,女球员感觉不
舒服,闪躲身体表达反抗。
隔天,阿光又不顾女球员意愿,伸狼爪抓住胸部,隔了2天,阿光又以放松拉筋名义袭胸
,甚至还趁机摸下体。事后,女球员向同学求助,两女去找其他教练求助时,教练听完惊
觉大事不妙,除通报校方外,并找来阿光对质。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阿光否认犯行,辩称可能是帮忙拉筋时不小心碰到胸部,过程中并
未手碰到女球员下体。不过女球员父亲指,事发后他曾跟阿光见面,对方有说抱歉,只记
得反应让他感觉很愧疚,带女儿去做笔录时,他也开口问发生什么事,女儿崩溃“为什么
要一直问我这种事情让我痛呢?”
且阿光的妻子在去年5月3日事发后,曾传讯给女球员父亲,表明“非常抱歉真的是十分抱
歉,我们很诚心的想跟你们和解。如果你们有任何要求我们也愿意承担”。
且女球员于案发后前往身心科诊所就诊,经诊断患有急性压力反应、非特定的睡眠障碍症
、有混合焦虑及忧郁情绪的适应障碍症等情。
加上相关事证和证人说词,认定这名助理教练为满足一己性欲,利用机会对未满18岁的少
女强制猥亵行为,影响女球员心理健康,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1年4月。可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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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三十八号
其中提到对辩词不予采信之理由:
一、被告虽一度辩称其于事实栏所载时间、地点为A女拉筋时,有可能不小心碰触到A女
胸部云云(院卷第91页),惟依被告之教育程度及社会经验,理当知悉女性胸部系隐私部
位,不得随意触碰,为避免不必要之误会,与女性学生互动、相处时,更应谨慎小心,避
免与女学生单独相处及触碰身体,岂有可能于112年4月25、26、28日一再“不小心”触碰
A女之隐私部位?且依A女所证,被告抓住其胸部之时间皆为数分钟以上,显非短暂,自
无可能仅系不慎触碰。况且,证人即与A女同队并亦曾接受被告协助之足球队队员乙○○
、丁○○(真实姓名均详卷)均于本院证称:我也曾经让被告拉筋、开背过,我会自己去
找被告,被告在拉筋、开背的过程中,另外一个主要的教练都会在旁边看,大家都会一起
在休息室,没有人会单独自己在休息室等语;我有受伤的情形,才会找被告帮忙,在拉筋
、开背的过程中,没有只有我们两人单独相处的情形,都另外有人在等语,被告显然在其
他正常的拉筋、开背情形都会避免与女学生独处,且注意身体分际,益征被告前开所辩显
临讼卸责之词,洵无可采。
二、辩护人另为被告辩称:A女于案发当时是高中生,已经有足够的智慧能够认识遭碰触
到胸部是不对的,这种情形之下,为什么A女还愿意让被告再来两次拉筋、开背,让被告
有得逞的机会?此与常情有违云云(院卷第303页、第308至309页)。然查,被告身为足
球队助理教练,亦为社会经验丰富之成年人,对于案发当时未满18岁之足球队队员之A女
而言,面对被告不寻常之身体触碰,A女之第一反应系先检讨、反省自己,认为教练不会
做不对的事情,业如前述,然被告竟利用A女此等信赖师长与成年人之心态,侵害A女之
身体自主权,辩护人复以前开辩词为被告辩护,如此推过、检讨被害人之心态极其可议,
足征性平权之意识薄弱,严重欠缺尊重被害人有其身体性自主权及身而为人之尊严、价值
。又查,遭到强制猥亵之被害人对于被侵害之反应未必一律相同,而影响被害人反应之因
素甚多,例如被害人与加害人间之关系、被害当时情境、被害人之个性及对于被性侵害之
感受,均会影响被害人之反应,要非所有被害人均会大声喊叫、呼救或立即前往报警处理
。申言之,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因惊恐羞怯或受害后之其他心理上之障碍,致未及时求救
、报警或保留证据,并非事理上之所无。亦即,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无可能有典型
一定之事后情绪反应及标准之回应流程,被害人之年龄、智识程度、被害人与加害者间之
关系、当时所处之情境、被害人之个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
后之处境等因素,均会影响被害人遭性侵害后之反应,尚难仅凭被害人未及时求救、未将
此事告知他人或未有害怕、回避加害人之反应,即谓其证述不实。衡以A女已于本院审理
中证称:(你刚刚讲到被告帮你拉筋、开背应该是不会错,但你同时又说你觉得摸胸部怪
怪的不舒服?)因为我觉得教练(即被告)不会做这种事情,但是他就是这么做了,我就
觉得好像不太正确,所以我才会犹豫要不要跟人讲等语,可见A女虽遭被告猥亵而感到不
舒服,惟因其仍相信被告,故未于被告对其猥亵时呼救,或即时离开该处,于112年4月25
日遭猥亵后仍于112年4月26日、28日让被告帮忙拉筋、开背,揆诸前揭说明,A女之反应
皆与常理无悖。辩护意旨未能体察A女之年龄、与被告间之关系等情,遽认A女反应有违
常情云云,委无足采。
三、辩护人又为被告辩称:女子足球休息室为开放空间之教室,出入门并未关闭,四周亦
为透明窗户,保全人员亦经常前来督促离开休息室,且休息室同楼层亦有其他教室,随时
都可能有师生经过,A女亦可随时呼救,被告岂敢于此种情境下对A女为猥亵行为云云。
惟妨害性自主事件之发生与否,与案发地点是否为开放空间、是否随时有人出入等情并无
必然关联,况A女于本院审理中证称:案发那三天女子足球休息室的窗帘没有拉上,门有
靠上,没有锁上,足球休息室这个楼层还有其他教室,但案发时间亦即18时30分至19时许
,我很确定其他教室里面没有人等语;又纵使案发地点外面走廊可能有他人经过,然依A
女所述可知被告对其所为猥亵行为,并未脱去其衣物,而系从外面抓住A女胸部,并将手
伸入衣裤内抚摸A女下体,又A女遭猥亵时并未出声呼救,且被告系趁与A女独处机会为
之,可见被告犯罪过程不须耗费较长时间,一旦发觉有人靠近,仅需将手抽出,即可避免
犯行遭发觉。依此,被告自有相当余裕在行近该处之人接近时,即停止猥亵,避免犯行败
露。是以,辩护人此部分辩护意旨亦不可采。
四、辩护人另称:其他足球队队员均证称并未听闻被告对其等拉筋、开背时有何不当碰触
之情,足认A女所述不实云云。惟查,被告与其他女学生之互动情形,与被告对A女是否
为本案猥亵行为无涉,被告身为助理教练,谨守与学生间之分际为理所当然之事,自不能
以被告与其他学生间并未发生不正当肢体接触,反推认定被告亦未对A女为本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