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31岁陈姓男子向女性友人借住租屋处,竟趁机在洗手台下方装设录影镜头,偷录2名女性友人淋浴春光,事后向每人各赔偿40万元代价和解,向新竹地院换取缓刑5年。
法官调查,陈男基于妨害秘密、妨害隐私犯意,去年5月6日凌晨1时许,在其向友人借住的新竹县新丰乡住处浴室洗手台下方,以双面胶带黏贴装设并开启摄录功能录影镜头后,无故窃录二人脱衣沐浴之非公开活动,及2人因洗澡而暴露性器官等身体之隐私部位得逞。事后被友人发现而报警循线查获,并扣得陈男所装设的摄相镜头1枚。
法官审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隐私观念,更造成他人心理不适,所为诚属可议,考量被告终能坦承犯行,然因双方金额差距过大,未与2名被害人达成和解,最后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刑2月。
事后陈男各以每人40万元代价,终于与两名被害人达成和解,上诉换取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