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转传前任小女友内衣照 男官司缠身1年判无

楼主: yokann (欧洲)   2024-05-04 08:04:00
转传前任小女友内衣照 男官司缠身1年判无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60912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廖男去年被未满18岁的小花(化名)分手,不久小花传试穿新内
衣的照片给他,廖又传给小花的同学,检察官认为廖男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犯引诱少年
拍摄猥亵照片、散布少年猥亵照片罪,廖男则辩称没有猥亵。廖男官司缠身1年,检方认
为小花未成年,猥亵的认定跟成年人不同,但台南高分院认为检方“放宽解释”,不认为
照片有猥亵,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小花去年4月先提了分手,正巧廖男替她买的内衣刚到货,小花试穿后问廖男要不要看?
传了两套内衣裤的照片,一件黑色、一件灰色,小花上半身套了一件没有扣钮扣的白色衬
衫,一张用手机遮住脸部,另一张小花比了“V”的手势,法官认为,尺度没有低于泳装
或内衣广告。
一审判廖男无罪后,检察官强调,当时小花未满18岁,猥亵的认定跟成年人不一样,内衣
广告是为了凸显产品,一般人当然不会跟色情淫欲联结,一审却以此推论,认为小花拍的
照片并非猥亵影像,而且廖男说没有猥亵的意图,那为什么还要把照片存在手机?浪费手
机内存,显见这个照片有刺激、满足廖男的性欲。
但法官觉得,在儿少性剥削条例中,针对“猥亵行为”的定义跟刑法一样,没有比较宽松
,检方执著“猥亵”的定义,除了僭越立法者的职权,也破坏司法实务长期对“猥亵”的
认定标准,检方的“放宽认定标准”,跟法律规定不同,在照片没被认定猥亵的情况下,
根本不用考虑廖男有没有引诱小花拍照、散布,所以驳回检方上诉。
作者: LPbro (LP哥)   2024-05-04 09:08:00
检察官跟法官对猥亵的定义差这么多?以后西斯板到底能不能穿内衣拍照?
作者: jackself (爱做)   2024-05-04 09:26:00
回楼上 其实法律人自己也知道法律根本没有统一标准 依照判决人的喜好、价值观影响很大,法条其实是个笑话这是我几个法律界的朋友告诉我的
作者: LPbro (LP哥)   2024-05-04 09:29:00
惨啊,这样西斯板就不用玩了
作者: sdiaa (桂纶镁)   2024-05-04 09:30:00
存在手机就是猥亵XD这样手机不能存任何人的照片惹
作者: x9898997 (大声个P)   2024-05-04 09:38:00
所以检察官认为在游乐区小朋友穿泳衣玩水这足以构成猥亵引起性欲???3楼说的是真的,台湾真的很多法律写的很模糊,界线很不清楚,政府想要玩弄司法的时候整个方便很多
作者: WeiKitten (noname)   2024-05-04 10:16:00
法律人有时候比记者还不如
作者: holyshxt (诗肯柚木 Tina)   2024-05-04 11:18:00
真想看看检察官手机的相簿
作者: jccherng (jc)   2024-05-04 12:08:00
定义哪来不一样?
作者: maplefoxs (狐狸怎么叫)   2024-05-04 13:22:00
如果穿内衣算猥亵的话那内衣广告都违法了
作者: j3699939   2024-05-04 13:25:00
分手后传内衣照结果被转传 ???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24-05-04 13:52:00
法规锁死没办法按个案事实判案才麻烦例如在都市 偏乡对这类照片尺度的感受不同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24-05-04 13:57:00
分手后还传内衣照?真好耶
作者: ac8628   2024-05-04 14:13:00
结果检查x 电脑内满满的萝莉性交片、甲甲片!?
作者: chiz2 (chiz2)   2024-05-04 15:46:00
不是啊,我就问你各位难道存林志玲的照片在手机就是想猥亵她?刺激自己的性欲?
作者: x9898997 (大声个P)   2024-05-04 17:45:00
法律就是道德最底线,规定的模模糊糊的请问道德线在哪,一下三点不露不算猥亵一下露出脸算猥亵吗?
作者: sazabijiang (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   2024-05-04 19:48:00
所以百货公司请内衣模特儿在公众场合穿内衣走秀算不算伤风败俗猥亵兼性骚扰话说回来,手机存林志玲内衣照刺激自己性欲、想猥亵她,应该不犯法吧,还是法律已经罚思想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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