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巡佐撞车“下体烫伤无法爱爱” 怒提国赔52万判决出炉
文|陈嘉玲 2021.11.27
台中市警局一名陈姓巡佐2年前骑机车行经黎明路时,为了闪避前方车辆,不慎撞上路旁
的水泥斜坡,因此摔车受伤,并指出此次车祸,让他伤势严重到无法行房。事后陈男以该
处未放置三角锥或警示灯为由,提起国赔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他52万6514元。经台中地院
审理后,认为陈男应负7成肇事责任,因此判中市府养护工程赔偿10万7678元。
陈男主张,他于2019年4月29日骑机车行经黎明路时,因台中市政府养护工程处未善尽督
导之责,未于该处放置三角锥或警示灯,导致他为闪避前方车辆而靠右行驶时,撞上路旁
水泥斜坡,因此摔车受伤,并造成颅内出血、下体三度烫伤。
事后陈男认为这次意外,让他损失重大,并列出明细要求赔偿,包括医疗与照护用品等费
用12万988元、看护费3万3600元、出租车资1万890元、机车维修费1万6330元、财物损失3
万210元、薪资损失2万6496元,其中还有项精神慰抚金28万8000元,其原因写下“因阴茎
三度烫伤,致夫妻无法行房,身心痛苦异常”的理由,要求国赔52万6514元。
不过台中市政府养护工程处辩称,陈男撞击的位置是道路红线外侧,与养护工程处对人行
道及车行道路等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斜坡也并非他们所设置,斜
坡在侧沟位置,非人车通常行走之路线,高度未高于人行道,客观来看不至于妨碍交通安
全,至今也没用路人骑车跌倒或反应设计不良。且他们人力及资源有限,不可能毫不疏漏
地监控民众违规状况,迄今亦无人检举反应,所以他们认为本事故为陈男未注意车前状况
所致。
法官认为台中市政府养护工程处有管理上的欠缺,但陈男也承认当时因为前方车辆速度减
慢,且意外发生时,机车已超越路面边线,陈男也未注意车前状况,因此法官认定陈男应
负担7成肇责,依比例计算,最后判台中市府养护工程应赔偿3成,须支付陈男10万7678元
。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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